厦府办〔2017〕1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培育发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培育发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7〕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培育发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厦门市培育发展农村生活
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7号),把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体系,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水平和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任务
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社会资本以政府购买服务或PPP模式投入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2017年,各区都要推出1个以上工程包。到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主体规模明显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显著增长,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形成全面开放、政策完善、监管有效、规范公平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体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二、培育市场化主体
(一)全面引入市场机制
鼓励各区以区、镇为单位,将辖区内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或已建成项目的运营、水质监测捆绑打包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污水处理工程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建设、运营,以实现规模效应。鼓励各区以区、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环卫清扫保洁、中转运输捆绑打包组成一个或若干个工程包委托环卫设备生产企业、城市环卫服务企业等专业公司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负责实施。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设施建设和运营。各区要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对不同时具备投资能力、建设资质和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鼓励其组建联合体参与竞争。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已在本市投资、运营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的社会资本。各区要强化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处理争议和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合理确定投资回报
在农村污水垃圾治理领域,社会资本主要依靠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等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社会资本投入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可按年化不超过6-8%测算,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使用者付费项目,应约定价格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投资回报水平。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明确双方权责
签订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双方,应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均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环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农村生活垃圾、村庄污水治理,承担约定的治理责任。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有效付费机制
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各区应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绩效评价办法,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项目运营阶段由各区相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经费使用绩效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向运营服务单位支付运营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治理结果的监督、考核。各区在签订合同时,应综合考虑电价、物价指数、利率、汇率、税收、排放标准等可能对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成本产生影响的政策因素,建立合理的运营费用动态调整机制,由合同双方通过调整运营费用等方式予以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
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村生活垃圾、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把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归集在企业名下,纳入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予以公示,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公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政策引导
(七)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
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村庄生活污水垃圾的财政投入,要将治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污水治理方面:继续推行了“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措施,坚持“竞争性分配”、“进步性奖励”以及合理负担、有所倾斜的原则,市级财政对各区实施以奖代补,各区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配套。村庄生活污水分散式治理建设费用市级财政按户籍人口2000元/人进行补助,各区负责兜底;村庄生活污水截污纳管项目建设费用市级财政按比例进行补助,集美、海沧区市级财政补助40%,同安、翔安区市级财政补助60%。
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根据《厦门市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至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村庄生活垃圾治理的各项任务,各区按照不少于1:1比例配套资金,并包干落实各项任务。
对于采用PPP模式且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市级财政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15〕172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17〕13号)明确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探索建立村庄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收费制度
探索建立财政奖补与村民付费相结合的分摊机制。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式、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探索缴费水平和标准。
生活污水治理方面:对于使用厦门水务集团自来水的村庄,污水处理费在水费中计取;对于使用其他水源的村庄各区要根据水源使用现状并结合实际,探索、出台相应的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治理方面:各区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8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征收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收的通知》(厦府办〔2011〕159号)及《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6〕45号)的规定,采用挂水收费的方式适度收取保洁费用;对于使用其他水源的村庄,采用上门收取的方式进行收取或结合村庄实际,探索、出台相应的收费制度。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九)提供融资增信
符合国开行、农发行支持范围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项目,各区政府要积极向上协助争取支持。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融资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为农村生活污水垃圾项目提供多种融资支持。允许投资企业用项目预期收益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政府可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牵头单位:市银监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优化审批机制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查、告知承诺、容缺预审”的并联审查审批机制。允许以区、镇为单位,把多个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实行一并报批、一并审批。
牵头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提供污水治理劳务、垃圾治理劳务且符合税法规定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国税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实施保障
(十二)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建立市直、各区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解决培育农村生活垃圾、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市场主体的相关问题,落实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有关工作。各区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将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和市场主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市场主体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约定责任。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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