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8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1 01:08:0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7〕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相关要求,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5日



厦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市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和指导我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我市造成的损害,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1.3 分类分级


1.3.1 分类


本市供水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极端气候(如地震、台风、洪灾及泥石流等)、河势变化、上游来水量减少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的突发事件;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断绝;由于大面积停电或主要供水设备损毁,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导致城市水厂长时间停产;城市主要输供配水系统管网发生爆管影响大面积供水或影响重点区域供水;


(3)九龙江水源、石兜-坂头水库、汀溪水库等饮用水源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传染性疾病爆发、供水水源严重污染、供水水质出现问题,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4)因战争、恐怖袭击、人为破坏或水厂消毒物质严重泄漏等突发事件导致水厂停产、供水中断或者大面积停水;


(5)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局部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1.3.2 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标识。


(1)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①受到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饮用水源恢复供应时间初判24小时以上,且向洪塘水厂、大嶝水厂、汀溪水厂、新圩水厂等镇级水厂之一的输水量减少75%以上的,或向舫山水厂、翔安水厂之一的输水量减少50%以上至75%(不含75%)的,或向海沧水厂、杏林水厂、集美北部水厂之一的输水量减少25%以上至50%(不含50%);


②造成5000户-1万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突发事件。


(2)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①受到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饮用水源的恢复供应时间初判24小时以上,且向舫山水厂、翔安水厂之一输水量减少75%以上,或向海沧水厂、杏林水厂、集美北部水厂之一的输水量减少50%以上至75%(不含75%),或向同安梅山水厂输水量减少25%以上至50%(不含50%);


②造成1万户-2万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较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3)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①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饮用水源恢复供应时间初判24小时以上,且向海沧水厂、杏林水厂、集美北部水厂之一的输水量减少75%以上,或向梅山水厂输水量减少50%以上至75%(不含75%),或向高殿水厂输水量减少25%至50%(不含50%);


②造成2万户-3万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I级)


①受突发性事件主要因素影响,饮用水源恢复时间初判24小时以上,且向高殿水厂输水量减少50%以上,或向梅山水厂输水量减少75%以上;


②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的突发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厦门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发生灾难性地震、干旱、台风、饮用水源污染、供水设施、设备安全事故以及输配水管渠破裂或者损坏等引起的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5 总体原则


1.5.1 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供水突发事件。


1.5.2 各司其职、全力抢险。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1.5.3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供水事件应急责任机制。


1.5.4 以人为本,加强预防。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众造成的伤害,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和预警体系,做好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组织、预案、物资等准备工作。坚持先生活用水后生产用水,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领导小组


设立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园林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政集团董事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园林局、水利局、环保局、卫计委、宣传部、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经信局、建设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质监局、安监局、执法局、气象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各区政府、市政集团、供水企业、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领导和协调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决定启动预案,决定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情况需要,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政园林局:研究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指导市政集团(水务集团)等各个供水企业编制内部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城市供水;负责在应急期对全市自来水的供应进行调度;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事件调查等工作;督促检查城市供水企业对各类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的落实工作;分析总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研究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指导市政集团(水务集团)、汀溪水库管理处等饮用水源管理单位编制内部的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源安全;负责应急水源的建设和运行调度;组织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督促检查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对各类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的落实工作;分析总结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一般性生物、化学、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源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加密应急期间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经授权后发布事件突发地水质状况。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加密应急期供水水质监测,参与市政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事件的调查。


市委宣传部:收集、跟踪舆论情况;针对突发事件实际情况提出新闻处置工作意见;指导突发事件主管单位撰写新闻通稿和发布新闻;协调本市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市发改委:负责供水及应急抢修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以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做好人员疏散、撤离工作。


市经信局:配合做好应急期间工业企业节水、限水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应急期间的节水工作,协助做好工程抢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受灾群众生活安置和遗体善后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等的交通运输保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质监局:参与事件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抢险救援,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事故调查、检测鉴定,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市安监局:受市政府委托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小组,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开展调查。


市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的气象服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参与制定道路现场抢修方案;负责制定道路现场交通组织管理措施,配合辖区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周边道路的警戒工作;负责做好事件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的灭火工作;参与救助、救援、协助抢险,参与事件调查处理。


各区政府:在本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事故调查、救援保障、应急处置等各项应对工作。


市政集团: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各种资源,组织指导供水区域内供水设施现场抢修施救,合理调度供水区域内居民供水;负责协调供水区域内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救护工作;负责协调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供水企业:负责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事件现场的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做好居民供水保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件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负责事发区域损坏的供电公司资产的电力设施的抢修,配合事发区域损坏的非供电公司资产的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指导。


2.2 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园林局局长担任,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领导小组有关指令。经领导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件处置的技术措施,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件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2.3 救援保障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建立市区供水安全事件救援保障小组,由各区政府、市政、水利、环保、卫生、公安、发改、建设、商务、质监、安监、交警、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件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件现场,做好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2.4 事件调查机构


本预案启动后,成立市区供水安全事件调查小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上报事件调查处理结果,并提出对事件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2.5 应急联动机构


领导小组要加强与上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驻厦部队、武警部队的联系,通报有关供水突发事件防治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预警


3.1.1 预防


(1)监测


供水企业负责其供水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环保、水利、市政园林和卫生建立从饮用水水源、水厂出厂水到用户龙头水等的饮水安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信息监测内容主要有:①主要水源地水质、水情;②原水各主要取水口水质;③原水输水管网流量;④各水厂出厂水水质;⑤供水管网水质、流量、水压;⑥供水企业客服热线对每条信息进行甄别,对重要信息进行跟踪监测;⑦政府相关部门对110联动电话、部门值班电话及网络舆情反映的信息进行甄别,对重要信息进行跟踪监测。


(2)信息报告


市政园林、水利等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要及时如实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公室收集后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初次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和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城市供水企业应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巡查、完善监测网络、拓宽公众参与等途径,收集本供水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饮用水源和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


3.1.2 预警


(1)预警等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①Ⅰ级(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Ⅰ级(红色)预警:发生气象、地震、地质、水源污染等,经研判,可能对本市供水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情况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②Ⅱ级(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发生气象、地震、地质、水源污染等,经研判,可能对本市供水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情况等原因,可能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③Ⅲ级(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发生气象、地震、地质、水源污染等,经研判,可能对本市供水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情况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④Ⅳ级(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发生气象、地震、地质、水源污染等,经研判,可能对本市供水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情况等原因,可能造成5000户-1万户居民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供水的。


(2)预警信息发布


①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②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它方式进行。


(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市区供水突发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并及时组织发布。


(4)预警响应行动


领导小组根据本预案和有关规定,明确进入预警的相关部门、程序、时限、方式、渠道、要求和落实预警的监督措施。进入预警期后,各成员单位可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


①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规程;


②必要时,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市区供水突发事件影响的警告和劝告;


③根据需要,对供水设施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④组织开展供水调度,做好使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必要时调度备用水源;


⑤组织有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⑥调集、筹措所需物资和设备;


⑦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他有针对性的措施。


(5)预警解除


一旦突发事件风险消除,预警信息发布部门要及时解除预警,中止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组织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供水企业应立即赶赴现场,涉及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应拨打相应的急救电话。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供水企业将初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各城区、各部门接报后,应根据管辖权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逐级报告事件情况,必要时也可越级上报。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2)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事态紧急时,首报可用电话先报告,并尽快补报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及财产受损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以及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单位、联系方式等初步情况。续报应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响应结束后,将事件原因、处置措施、造成损失及原因调查汇总成终报。


3.2.2 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事发区、镇(街)相关部门及管理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实际情况,先期处置可以采取如下主要措施: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救援保障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就近送入医院抢救;同时,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的警告或者劝告;转移、撤离或者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紧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等。


3.2.3 指挥协调


(1)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应迅速与事发地相关部门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件和处置情况。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


(2)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一经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同时迅速通知专家组与应急救援队伍待命。


(3)根据需要尽快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会议,通报事件情况,由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宣布启动相应级别预案,根据事件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供水系统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如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的,在请求启动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同时,需将事件情况报告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收集汇总事件发生情况和各部门意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及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汇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按照事件分级进行应急响应


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分级响应。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①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Ⅰ级),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报省政府备案,领导小组组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同时接受国务院、省政府领导。


②重大(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由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重大(Ⅱ级)响应,报省政府备案,领导小组组长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同时接受省政府领导。


③较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较大(Ⅲ级)响应,报市政府备案,领导小组副组长与区政府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同时接受市政府领导。


④一般(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区政府与供水企业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进行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协调处置。


(5)在应急处置中,应本着“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原则,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对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进行严格限制,对单位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减少用水量。


(6)在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3.2.4 紧急处置


(1)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事件影响和危害不断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及时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当事件影响和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时,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


(2)扩大应急


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超出厦门处置能力,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的,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协调。


当供水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或者引发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领导小组应及时请示市政府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支援或者启动福建省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3.2.5 信息发布


(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各级供水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新闻发言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重大情况报市政府决定。


(2)必要时,应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做好新闻媒体的接待和信息统一发布工作。对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和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现场参与救援的人员不应在现场向媒体发布未经核实的信息。


(3)要密切关注国内外关于供水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及时消除媒体中出现的有关不正确信息造成的影响。


3.2.6 应急结束


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或威胁得到控制和消除,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供水恢复正常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3.3 恢复与重建


3.3.1 调查评估


(1)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指导有关部门和供水突发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属于Ⅲ、Ⅳ级响应的,向领导小组报告,属于Ⅰ、Ⅱ级响应的,由领导小组向市政府报告。


(3)根据实践经验,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对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修订。


3.3.2 善后处置


各级供水应急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供水突发事件中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提供心理和司法援助,确保社会稳定。卫生部门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毒工作。


3.3.3 恢复重建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需要省政府支持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供水企业应根据政府的恢复重建规划,积极配合做好重建工作,制订权责范围内的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应急保障


4.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领导小组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件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预决策提供依据;传递省、市、区应急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4.2 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同省、市、区各级应急响应部门、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的需要。


应急响应期间,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省、市政府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4.3 队伍保障


各级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由城市供水企业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应急管理力量:由市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担负接收省、市政府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企业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4.4 装备保障


市、区两级财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费用用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防治、演练与救灾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工作。卫生、商务等部门做好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调拨、生产和供应。市政园林和消防部门落实环卫洒水车、消防车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各供水企业做好取水、制水、输水等各个环节车辆、设备、装备、材料和应急送水等各类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并和重点单位积极落实双路供水或其他供水措施,确保供水安全。


各单位应急抢险用装备要加强维修保养,确保完好,并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事件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市政园林、水利部门和供水企业负责。


5.2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5.3 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总体安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供水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供水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6.1.1 本预案是厦门市预防和处置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各饮用水源管理单位、城市供水企业在编制本单位应急子预案时按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相关预案或操作程序。


6.1.2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本预案,并报送市政府备案。


6.2 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录


7.1 城市供水企业名录


7.2应急物资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B85附件.doc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317.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