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1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1 01:08:0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厦府办〔2017〕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日



厦门市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全市历史风貌建筑(含构筑物、风貌区等)的评估、评审、认定和保护等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厦门市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专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委),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第三条专委会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委员和专家委员。


公务人员委员包括规划、文化、国土、环保、市政园林、民宗等部门负责人。


专家委员包括社会历史、文化艺术、文物古迹类、建设规划类、国土房产类、环境保护类、园林旅游类、民族宗教类以及法律类共七类专家。其中:社会历史、文化艺术、文物古迹类专家不少于4人,建筑规划类专家不少于8人,其余各类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专家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专委会主要职责:


(一)评审历史风貌保护名录以及保护范围,主要包括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


(二)评审已列入保护名录但需要调整或撤销的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区;


(三)评审历史风貌保护规划;


(四)评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方案;


(五)评审未列入保护名录但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改建或者重建方案;


(六)论证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确需迁移的历史风貌建筑;


(七)评估论证面临严重损毁危险,无法修缮复原的历史风貌建筑的重建价值。


第五条专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组成、委员遴选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负责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历史风貌建筑名录的初审工作,并报专家委员会进行票决;


(三)负责评审结果的公示以及公众意见的征集和处理;


(四)负责专委会与其他议事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


(五)负责专委会工作制度和有关规章的起草工作;


(六)负责专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资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评审论证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专委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中社会历史、文化艺术、文物古迹类专家委员不少于2人;建设规划类专家不少于4人;其余各类专家委员不少于1人。


第七条办公室负责专委会的会务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设计单位或职能部门代表介绍有关评审项目的背景、过程、技术内容并答疑。


第八条所有议事事项均由专委会办公室组织委员实地考察后再召开专委会会议。


(一)涉及评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名录相关工作的,由办公室依据建筑的历史价值、风貌特点、保护意义等进行初审,提出列入重点保护名录、一般保护名录的工作建议,再提交专委会会议进行逐一评审并采用无记名票决方式进行表决。


评审过程及表决前,若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参会人员认为有必要对拟列入重点保护名录、一般保护名录的个别项目进行重新检视、重新拟定保护级别的,办公室应依专家意见对该项目进行重新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再提交专委会评审和表决。


表决时,拟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项目,表决得票数占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的,列入重点保护名录。得票数未达三分之二的,自动转入一般保护名录;拟列入一般保护名录的项目,表决得票数占参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列入一般保护名录。得票数未达二分之一的,不列入保护名录。


(二)涉及评审已列入保护名录但需要调整或撤销的,由专委会会议评审后采用无记名票决方式表决,得票数占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为有必要调整或撤销,否则为无调整或撤销必要。


(三)涉及评审认定历史风貌区和评审风貌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方案的,由专委会会议以评审形式进行,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四)涉及评审未列入保护名录但确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改建或者重建方案的,由专委会会议以评审形式进行,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五)涉及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特殊保护管理需要,需论证历史风貌建筑是否可以迁移的,由专委会会议评审后采用无记名票决方式表决,得票数占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为可迁移,否则为不可迁移。


(六)涉及评估论证面临严重损毁危险,无法修缮复原的历史风貌建筑的重建价值的,由专委会会议评审后采用无记名票决方式表决,得票数占参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为有必要重建,否则为无重建必要。


第九条会议的基本议事程序是:


(一)办公室对议题进行汇总,提出会议方案,并报会议主持人批准;


(二)办公室安排会议议程,并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有关材料送达参加会议的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并组织委员进行实地勘察;


(三)办公室整理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评审论证意见;


(四)办公室跟踪监督会议纪要或评审论证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协调实施中的问题,定期向专委会汇报。


第十条专委会会议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其本人或所在的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在会议召开之前主动向办公室申请回避或由办公室通知其回避。


第十一条专委会会议纪要或评审论证意见,由办公室整理后报专委会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会议资料、纪要、评审论证意见、投票情况在会议结束后统一由办公室收回归档。


第十三条专委会信息发布,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专委会工作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编制,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审批后由市财政核拨。


第十五条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办公室日常办公费用、会务费用、专家聘金、咨询调研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十六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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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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