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13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依法履约诚信履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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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依法履约诚信履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府办〔2017〕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维护提升政府公信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依法履约诚信履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办〔2017〕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坚持重诺守信


各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继续推进诚信施政,做好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更替时的工作交接,接续履行已经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中的约定,发扬厦门市各相关单位一直以来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依法履约诚信履约的优良传统,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实现质与量的双提升,促进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


二、对标国际,听取专业意见


各区、各部门要积极对标国际,发挥厦门国际化、法制化程度较高的优势,对招商引资中拟作出的政策承诺和拟订立的各类合同,要充分听取各相关职能部门、法律部门和专业咨询机构意见,有条件的可安排相应的资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需要请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专业咨询机构提前介入招商引资合同的起草、谈判等前期过程,并对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等过程提出法律意见和专业建议。


三、结合实际,审慎出台政策


各区、各部门出台各项招商政策要考虑自身实际情况,不得盲目出台与发展规划定位相违背、无法履行的鼓励扶持政策和承诺;已经出台的鼓励扶持政策和承诺,如出台过程中程序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且无违背相应规定,应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妥善履行相应的政策和承诺。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从大局考虑,共同提升招商引资水平,避免市内各区、开发区间出台带有恶性竞争性质的扶持政策和承诺,造成公共资源流失,影响政府公信力。


四、定期回顾,检查履约情况


各区、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台账,定期对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履约情况进行回顾检查。发现未依法履约诚信履约的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厘清责任,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作出说明并限期做出整改,涉嫌违约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因市、区财政体制变更、调整,或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法定事由等原因,导致政策承诺和各类合同执行困难或相关条款无法执行的,要尽快协调解决。


五、健全机制,惩戒失信行为


各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针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的严重失信违约事件,除要求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责任以外,在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中将取消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依法履约


诚信履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政办〔2017〕5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 号),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维护政府公信力,经省政府研究,现就招商引资工作中依法履约诚信履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履约诚信履约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诚信施政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契约观念,把招商引资依法履约诚信履约纳入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中,严格兑现依法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含协议,下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二、切实规范招商引资合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对招商引资中拟作出的政策承诺和拟订立的各类合同,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必要程序,确保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特别是对专业性强的合同,要充分听取法律部门、专业咨询机构意见。要加强对招商引资合同起草、谈判、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直至失效的全过程管理,对周期长的合作项目,合同中应设置相关调整处理机制。对经依法决策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订立的各类合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合同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充分尊重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恪守合同约定,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


三、严格依法做好招商引资合同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招商引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增强服务意识,保障合同顺利履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因签订合同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到位、内容不规范,或者承诺的优惠政策不符合规定等缔约不慎行为造成的纠纷隐患,要依法妥善处置;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地方政府要做好与合同当事人的沟通解释,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应履行相应程序后再予以变更。对因合同变更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应依法及时做好相关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给予指导和支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四、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存在失信违约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作出说明并限期整改。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努力营造“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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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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