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16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厦府办〔2017〕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制定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修订稿)》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承办部门应积极做好与省级对应部门的沟通,完善相关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承接事项的顺利实施和后续监管措施的落实。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要做好协调、统筹、配合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5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
流转规则(修订稿)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承接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营造一流的国际营商环境,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厦府办〔2016〕139号)的基础上,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准入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和省级审批制度改革事项(二者以下统称“省级事项”)实行“一口受理、部门分办、统一出件”规程,提供全部事项网上办事服务,包括在线申请、网上预审及受理、网上审查及网上反馈结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除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自行承办的省级事项外,其他涉及行业技术支撑的省级事项,网上流转给各市直审批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审核办理后,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盖章出具行政许可证或备案通知书等,实现“办事不出区”。
第三条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编制公布省级事项办事指南,设置统一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与各承办部门协同做好受理、补正、退件、出件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受理审批流转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流转平台"),促进与各部门审批系统、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五条已建立审批系统的承办部门应实现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流转平台互联互通,实时推送相关数据;不具备系统对接条件的承办部门,以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分配的用户账号登录流转平台实时提交相关信息。
第六条对于省政府授权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的省级事项,如市直部门已获授权办理的,由市直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其余省级事项由各承办部门做好与对应省直部门的技术沟通衔接,个别仍需国家部委等支持办理的事项,由承办部门协调解决,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积极配合。
第七条省级事项办事指南由各承办部门按规范要求整理汇总至受理窗口,有分列多个子项的,应及时梳理各子项的办事指南;省级事项有明确要求经营地址应在自贸片区的,应在办事指南中明确。事项名称涉及误列、漏列、变更的,各部门应反馈说明并附上有关文件依据,应将变动情况立即报送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
第八条各承办部门应优先办理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流转的省级事项。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网上申报后实时通知承办部门即时办理,承办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到期前将办结的相关文书、证件交接给受理窗口。
对审批改备案事项应当场办理;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除个别事项有明确办理时限外,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在我市未出台相关档案电子化管理制度之前,承办部门经审核,将拟出具的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备案通知书,相关批文的电子文档和建议归档的其他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流转平台,由承办部门打印纸质证书、批文,并将相关卷宗材料通过人工送件或邮寄快递等方式交接给受理窗口存档备查。
第十条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业务审批专用章(3)”为办理省级事项具体业务相关文书的专项用章,由受理窗口管理。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专用章”为审批办结环节出具相关许可(不予许可)证书、批文用章,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办公室管理。涉及备案事项加盖“备案专用章”。确因特殊需要须加盖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的,则按相关用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事项根据闽政〔2015〕68号、厦政管〔2016〕36号文件精神,承办部门要明确事项办理时限,对外承诺的办事时限缩减至对外法定时限的40%办结,从受理时间起算,按照“工作日*24小时”来计算办理时限。对审批改备案及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办理时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承办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流程,审批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网上办事流程统一为:“网上受理——网上审查——决定”三个环节,其中“受理”、“决定”环节由受理窗口办理。审批改备案办理流程为:“网上受理——网上查阅——备案”三个环节。
第十二条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暂由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高办事服务质量。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效能部门对省级事项的办事效率进行效能督察,实现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对申办流程的全程跟踪督办,并接受相关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网上预审是提升审批效率的便民服务项目,在流转平台上向申请人提供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的统一网上服务入口(网址:http://xzsp.china-xmftz.gov.cn:9090/),实现办事指南查询、电子材料提交、预审反馈、辅导咨询、办件进度查询、基础信息维护等功能。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后,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同时及时与申请人交流并提出修改意见。各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网上预审反馈。
第十四条各承办部门应积极做好与省级对应部门的沟通,完善相关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承接事项的顺利实施和后续监管措施的落实。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要做好协调、统筹、配合工作。
第二章受理阶段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应及时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反馈意见给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实时跟踪审批流转情况,及时提醒各环节经办人处理反馈事宜。
(一)承办部门经过网上预审认为网上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将预审通过结果反馈给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出具受理决定书。
(二)承办部门认为网上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反馈补正明细意见给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列出补正原因、补正材料明细及补正时间期限。
(三)审批改备案事项,申请人在网上上传备案资料,系统将备案资料实时推送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即时对备案材料进行查阅,并反馈意见给受理窗口。承办部门认为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反馈补正明细意见给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补正原因、补正时间期限。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申请人在网上上传申请资料,系统将申请资料实时推送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反馈意见给受理窗口。承办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反馈补正明细意见给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补正原因、补正时间期限。
(五)承办部门认为申办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受理窗口及时网上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办事项不属于自贸委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及时网上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按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交网上补正材料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审阅并提出反馈意见给受理窗口,受理窗口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审查阶段
第十七条申请件经承办部门的审查,认为符合审查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实时推送相关信息至流转平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则出具纸质的准予许可通知书,属于备案事项则出具纸质的准予备案通知书,并随同相关的证件、批文交接给受理窗口。
第十八条申请件经承办部门的审查,认为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将相关依据理由实时推送至流转平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则出具纸质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备案事项则出具纸质的不予备案通知书,并交接给受理窗口。
第四章出文及取件
第十九条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根据承办部门出具的准予许可通知书,在相关的证书、批文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备案事项则根据承办部门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后,在准予备案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根据承办部门出具的不予许可通知书、不予备案通知书分别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备案告知书。
第二十条受理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和准予备案的申请件在平台上进行办结登记,将盖章后的证书、批文进行扫描上传、复印存档。
为提升行政效率,落实“最多跑一趟”举措,采用以下2种方式:
(一)对于“现场受理收件,快递送达取件”事项,申请人待网上预审通过后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时填写取件快递单和委托书并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事项办结后由受理窗口将盖章的相关文书通过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
(二)对于“快递收取申请材料,办结后现场取件”事项,申请人在网上预审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快递给受理窗口,经流转平台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根据平台发送的取件短信,携带受理决定书到受理窗口现场办理取件手续。若受理决定书遗失的,申请人需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遗失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前来办理取件手续。
第五章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各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和属地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承接事项的顺利实施和后续监管措施的落实。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要做好协调、统筹、服务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根据承办部门监管意见书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应为各承办部门配置管理账号,由各部门安排系统管理员,负责分配、维护、调整本部门的用户账号和权限,并监控平台运行状况。
第二十三条承办部门因职责变化、办理事项变动、办事指南变更需要调整平台配置或省级行政许可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告知受理窗口。
第二十四条明晰相关工作责任,原则上办理具体事务的部门承担主要工作责任。受理窗口及各承办部门经办业务处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效能督办和效能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规范提供、接收、处理或拖延提供、接收、处理相关工作等懒政、怠政行为的;
(二)相关部门不按规则要求擅自增设受理审核流转环节的;
(三)上传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自建系统对接端口出现故障不及时告知的;
(五)违规使用信息或对平台用户账号、密码保管不严,造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各部门因整改不力而产生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由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效能部门提请市效能办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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