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安监应急〔2015〕6号《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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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厦安监应急〔2015〕6号



各区、象屿保税区、火炬高新区安监局:

新修订的《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安监应急〔2014〕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0日

  



厦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下放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厦府〔2015〕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包括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以下分别称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以及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并将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组织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或评审。无仓储设施(含租赁仓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内部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经参加论证人员(含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等)签字确认。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预案评审会议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邀请至少3名安全生产专家(含应急管理专家)和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人员,对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对预案文本进行审查,并检查预案培训、演练及应急保障的情况,然后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指出预案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纪要,由参加评审的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以及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的应急预案的评审专家应至少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由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非煤矿矿山的应急预案的评审专家应至少为区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应分析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意见,按照评审或论证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或论证意见要求重新进行评审或论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修订和完善后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或论证。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的应急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并委托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登记;非煤矿矿山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由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相关材料,并制作《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企业。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应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电子版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已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应急预案电子版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将接收到的应急预案电子版导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数据库。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或内部论证意见)(一份);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一份)。

第十二条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

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准予备案登记,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备案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登记,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受理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单位分别存档。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三年。

已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因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编制依据、应急通讯录等发生变化,仅对预案内容进行细小修改的,由企业自行组织内部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备案有效期内的,无需重新报备;备案有效期满的,应重新报备,以内部论证意见代替原专家评审意见。

有下列情形,对预案进行修订的,应组织专家评审后重新备案:

(一)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含油漆涂料企业仅变更品种,危险性变化不大的情形);

(二)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作出重大调整的。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为“行业编号(两位字母)+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数字)+年月日(八位数字)+登记流水序号(三位数字)”共计十九个数字符号,例如:“WH350200 20100712006”。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编号为WH,非煤矿矿山行业编号为FM。

厦门市行政区划代码350200,思明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3,湖里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6,海沧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05,集美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1,同安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2,翔安区行政区划代码350213。

第十七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和非煤矿矿山的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的定期通报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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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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