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发改收费〔2015〕69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3:09:27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发改收费〔2015〕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厦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5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现就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执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此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机动车位(库)物业服务收费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合同到期或需调整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征求业主意见。

二、关于征求业主意见程序。

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征求业主意见。为保证征求意见公开、公正,书面征求业主户数应为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企业应按幢(梯)公示小区物业服务成本变化和收支情况以及拟调价方案,公示时间为10天。调整方案经多数业主同意后应在执行前1个月进行公示,时间为10天。

三、关于机动车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自有停车位(库)提供环境卫生保洁、停放秩序管理、通风照明、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等服务,按照政府指导价选择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住宅相应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的总和。其收费标准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经营收入的提取和缴存。

自2015年1月1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办法》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最高可提取30%的经营收入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其余收入按规定存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未缴存的将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五、关于地下停车位(库)公共水电分摊的执行。

地下停车位(库)保洁、照明等水电公摊由停车位(库)业主分摊。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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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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