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科联〔2015〕6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厦科联〔2015〕6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自主创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的实际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修订了《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2月10日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推进自主创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设立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基金”)。为规范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基金以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宗旨,优化我市创业环境,加速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成果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科技发展经费;
(二)国家产业化引导基金;
(三)成果转化基金的投资收益及其它收益;
(四)其它符合政策性投资要求的资金等。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成果转化基金主要扶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两类初创期企业:
(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景良好,但处于偏前期或中试阶段,需要融资进行成果转化,经过基金三年扶持后,能有较大发展,创业者有能力回购股权或社会资本愿意接盘的企业。
(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景良好,但初期估值低,创业者还不愿让风险投资介入,经过基金三年扶持后,能有较大发展,创业者有能力回购股权或愿意向社会出让部分股权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初创期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在我市注册运营的非上市独立企业法人,成立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年销售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五条 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支持:
(一)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及“海纳百川”的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
(二)经认定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办的初创期企业;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者创办的初创期企业;
(四)在校或毕业3年内大学生创办的初创期企业;
(五)转化高校、科研院所成果项目的初创期企业。
第三章 基金运营
第六条 成果转化基金按照“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利益共享”的模式,遵循“政策性、引导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运营。
第七条 成果转化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方式进行运作,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所持股份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
(一)直接投资是指成果转化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促进科技人才以优秀成果创新创业。
(二)跟进投资是指成果转化基金在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后,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价格与创业投资机构的相同。
第八条 成果转化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九条 成果转化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通过原股东回购和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一)原股东优先回购。成果转化基金投入3年内,原股东可按原值加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回购;超过3年且被投资企业未上市的,原股东按协议价回购。
(二)原股东放弃优先回购下的股权转让。在原股东不行使优先回购权的情况下,成果转化基金在投入超过3年后,所持股份可以市场价格转让给其它受让人。
第十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成果转化基金暂时闲置的资金经批准,可用于投资国债等无风险项目。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基金的各种收益直接收回基金专户。在扣除运营费用和其它必要开支后,全部用于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成果转化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成果转化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厦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中心、厦门科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化公司”)负责人组成,理事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理事长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成果转化基金的组建,增减基金规模;
(二)审批成果转化基金管理、考核等基本管理制度;
(三)确定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
(四)审批成果转化基金投资项目;
(五)审批成果转化基金合作机构;
(六)审定基金日常管理机构绩效奖励等。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科技局。理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指定成果转化基金的受托银行;
(二)委托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相关决议代行出资、与被投资企业和受托银行签订协议等;
(三)指导和监督基金管理机构日常工作;
(四)审核上报拟投资企业;
(五)审查成果转化基金年度运营情况、审核年度损益报告;
(六)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成果转化基金当年工作情况和第二年工作计划;
(七)协调和会商成果转化基金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受理事会委托进行基金的日常管理,负责投资项目的调查评估、投资管理、投资退出以及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向理事会报送成果转化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成果转化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由产业化公司代持。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成果转化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七)厦门市以外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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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六条 为切实发挥成果转化基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考虑适当性原则,成果转化基金的风险容忍度定为10%。当基金投资损失达到基金上年度末规模的10%时,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须暂停投资活动,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决定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成果转化基金每年按实际投资额的3%安排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有关成果转化基金政策宣传、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投后跟踪管理等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率,提升基金效益,根据基金运营情况,经理事会批准,成果转化基金可按不超过基金年度净利润的20%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绩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产业化引导基金的,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成果转化基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成果转化基金操作规程并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科联〔20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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