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发改收费〔2015〕162号《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厦发改收费〔2015〕162号
各收费单位,各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更加有效的收费监管方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审问题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全市统一停止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全市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
为稳步推进收费管理工作方式转变,实现新旧收费管理方式紧密衔接,2015年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并行,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收费情况报告制度。
二、关于实施收费情况报告制度问题
收费情况报告制度贯彻“属地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分清责任,各司其责。
1、各收费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单位基本情况向属地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年度内有新增收费单位或新增收费项目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属地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1:《 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各收费单位必须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收费情况向属地价格、财政部门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2:《 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实收费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有资质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年度内有新增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应及时上网向社会公布,对未及时申报,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拒绝缴费。
3、市发改委驻政务中心窗口负责通知并收集本级收费单位报送的信息资料,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各收费单位必须按报告表规定格式填报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政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区属各收费单位根据各区具体规定报送。
4、收费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系统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管理,督促所属收费单位认真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报送相关收费情况,并通过其网站公示本系统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三、关于申领收费票据问题
《收费许可证》取消后,用票单位首次申领收费票据应提供批准收费的文件;如发生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暂停和收费标准调整、减免等应提供相关文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票据内容的变更事项。
四、关于收费信息录入和统计工作问题
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完成收费单位信息和收费单位年度收支情况的信息录入工作。市发改委以公告等方式通知,并收集本级收费单位填报单位信息和收费单位年度收支情况;各区发改局负责通知、收集并指导属地收费单位填报单位信息和年度收支情况。收费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务必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
五、创新收费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将收费监管与日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创新收费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纠正通报制度。对收费单位不执行报告制度即不按规定报送《 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的违规行为,要通过书面方式告知立即纠正违规行为,拒不纠正的要勒令停止收费并进行通报批评。
二是整改回访制度。对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或者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跟踪整改情况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三是查处曝光制度。对收费单位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附件:【官网下载】
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报告表
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
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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