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5〕20号《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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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5〕20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4〕205号)和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闽民优〔2014〕51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以下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在国家新颁布的标准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适当提高我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详见附件1);

(二)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提高我市符合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2)。

(三)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提高我市1954年10月31日前(试行义务兵役制前)参军入伍的,退伍后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无退休金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详见附件2)。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予以提高(详见附件2)。

(五)对从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和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予以提高(详见附件2)。

(六)在国家提高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提高我市城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对我市农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调整,按照“两参”人员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二、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以下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一)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15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7.5元,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以上各项所需经费除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各区财政承担。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认真落实安排应由本级承担的经费,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

(二)各区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抚恤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共同做好复退军人群体的稳定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厦民〔2014〕4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厦门市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厦门市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厦门市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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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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