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5〕31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厦农〔2015〕31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各区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扩大扶持范围,完善扶持机制,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0日
关于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八条措施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和基础。本措施中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
一、扶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继续执行《厦门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管理办法》(厦农办〔2014〕5号)的奖励政策,获得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和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并优先安排财政及农业主管部门扶持的涉农项目。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高校毕业生(含大专)在厦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且法人代表为高校毕业生本人的,除按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相关政策予以扶持外,经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10万元的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三、支持开展农(渔)业标准化基地建设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农业部所属机构农产品认证、认定的,按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三品一标”品牌提升活动方案的通知》(厦农〔2014〕64号)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2万元、2.5万元、3万元,通过地理标志认证奖励3万元。
四、支持开展农业“五新”技术引进与推广
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31号)的相关要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进推广农业部、省农业厅公告目录中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达到一定规模的,并主动申报当年农业推广补助资金且通过评审后,按其投资规模给予30%补助,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农(渔)产品保鲜、运销和加工等设施建设
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保鲜、运销和加工设施建设(不含购置运输车辆),对其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和加工等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30%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市场营销
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批对接、农社对接等,经所在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对批发市场管理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对市场租金、超市管理费等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
七、依托网络媒体搭建电商平台
依托网络等宣传媒体的“推广、销售、宅配”资源,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搭建电商平台,拓宽冷链宅配、品牌推广、销售渠道等。
八、支持开展可追溯体系建设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首次验收合格的创建主体给予3万元奖励,用于补助设备投入;第二年起对经考核合格的运行主体每年奖励2万元,用于运行补助,并优先安排财政及农业主管部门扶持的涉农项目。
本措施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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