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交财〔2015〕5号《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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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厦交财〔2015〕5号



交通部门预算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6日





厦门市市级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合理控制建设项目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资金是指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归口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交通项目资金。

第三条  交通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项目资金使用应遵循统筹安排、风险防控、专款专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3、组织对拟列入本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交通项目进行评审;

4、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预算;

5、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预算的执行;

6、编制本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的预算调整方案;

7、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8、编制本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项目建设单位的决算;

9、组织对本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二)市财政局工作职责:

1、根据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对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2、协调、指导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3、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预算;

4、协调、指导交通项目资金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指导编制交通项目资金决算草案,并按规定批复决算;

6、组织对市级交通项目预算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三)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1、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委托协议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2、编制本单位承担的交通项目资金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3、组织本单位承担的交通项目资金预算的执行,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严格控制投资,按规定提报资金支付申请及资料,做好工程价款和各项费用的审核与资金支付。

4、编制本单位承担的交通项目资金预算变更方案;

5、按照规定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本单位承担的交通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编制、报送基本建设会计报表、年度支出预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资料,认真做好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6、对本单位承担的交通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内部的计划、建设和财务管理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提高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效率。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财政部门做好交通项目的计划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局申报交通项目。交通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项目类型分为三类: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项目。

(二)上年延续项目,是指在以前年度已经批准并已确定项目预算、需在本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三)其他新增项目,是指除前两类支出项目之外,市交通运输局为完成其工作职责需安排的新增支出项目。

市交通运输局应组织单位内部计划、建设、财务管理等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排序,市委市政府确定项目和上年延续项目应予以优先安排,其他项目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的轻重缓急,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八条 项目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将集体研究确定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对市交通运输局报送项目实行定期审核,对紧急的特殊项目及时进行审核。对市交通运输局自行组织评审的项目,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组织评审论证。

第九条 项目动态管理

1、在当年预算批复后一个月内,市交通运输局应配合财政部门清理项目库。

2、对于已安排预算的一次性项目或执行期限到期的延续项目,从项目库中予以清除。淘汰项目不得在以下年度再重新申报,以后年度如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申请财政资金的,应作为新增项目进行评审和申报。

3、对于需在下年度预算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应在项目总预算控制数内,编报下一年财政资金预算,滚动到下一年项目库。滚动管理的延续项目,其项目名称、编号、项目的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否则应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并提供项目调整依据。

4、对于当年未安排资金的财政备选项目,滚动纳入下一年项目库,但连续三年未安排资金的备选项目不再继续滚动。从第四年起,如需要申请财政资金的,作为新增项目重新进行评审和申报。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我市交通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市政府编报预算要求,通知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编报政府投资年度预算。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按要求编制本单位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年度预算建议,于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格式填写《绩效目标评审申报表》和《市级政府基建投资项目预算申请表》,连同下一年度计划实施项目的依据、概算投资、资金来源、招投标情况、已到位资金、计划支出金额等信息资料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汇总、编制本部门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年度预算建议。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单位内部计划、建设、财务管理等职能部门在审核、汇总建设单位报送的年度预算基础上,依照项目轻重缓急,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政府投资交通项目预算建议草案,经集体研究后于规定时限前,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时按项目提供《市级政府基建投资项目预算申请表》以及市发改委概算批复等相关材料;未经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提供市委、市政府批准文件及材料。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市级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资金预算草案。市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按照“保续建、保重点、后新建”的原则,汇总、平衡交通项目资金预算,编制预算草案,报有权机关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 交通项目资金预算批复。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将经批准的预算批复给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将预算批复给各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对据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预拨和清算制度,尽量减少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的资金滞留,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单位内部相关管理部门要及时共同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审核拨付流程

(一)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用款申请。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使用交通项目预算资金,必须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工程进度,通过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选择预算项目,填报《厦门市财政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以下简称支付申请书),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建设项目工程用款。没有项目预算或工程用款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指标的项目不能申请工程用款。

(二)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市交通运输局应组织单位内部计划、建设、财务管理等职能部门结合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施工计划和合同约定,审核交通项目工程用款申请,在项目预算指标可用额度内,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项目工程用款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用款申请累计工程用款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指标可用额度。若申请工程用款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指标可用额度的,市交通运输局应予以退件或按规定程序先予调剂项目预算指标或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指标。

(三)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政府基建投资项目须经过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后才能付款。

1、送件。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打印《支付申请书》,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后,连同业务材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审核窗口。

2、接件。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审核窗口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报审材料,如符合规定要求予以接件。

3、审核。市财政审核中心根据申请执行项目的实际工程量,核定工程用款拨付金额和拨款资金来源,在《支付申请书》上签证意见并加盖市财政审核中心公章,将审核结果送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审核窗口。

市财政审核中心签证的《预算执行表》作为交通项目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市财政审核中心核定的拨款数作为交通项目资金支付的用款控制数(资金用款计划)。

(四)建设单位取件。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从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审核窗口取回市财政审核中心签证的《预算执行表》及业务材料。

(五)资金拨付。在市财政审核中心核定的用款控制数内,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财政信息一体化系统将资金拨付给工程供应商,前期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需经财政批准拨付至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基建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
 


第五章  预算调整和变更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调剂和预算变更

(一)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支出项目预算执行。同一资金性质同一类别下的多个交通项目,因工程执行进度不一为确保工程进度需在同类项目间调剂支出指标的,在调整部分不突破该类项目预算指标总额的情况下,市交通运输局可以在同一资金性质的同类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但不得用于新增项目以及不同资金性质或不同类别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或实际进展情况,组织单位内部计划、建设、财务管理等职能部门进行分析研究,经集体研究后予以调剂,并向市财政局报备。

(二)对于预算执行中须追加支出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新增的项目或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调整预算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提供《市级政府基建投资项目预算申请表》以及市发改委概算批复等业务材料;未经市发改委立项的项目,提供市委、市政府批准文件及业务材料。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单位内部计划、建设、财务管理等职能部门进行分析研究,经集体研究后报送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章  决算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应按照年初政府基建投资预算编报口径,汇总、编报本部门基本建设年度交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和部门决算报表。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交通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并按照《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0号)规定要求办理交通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业务报表。

第十九条 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形成固定资产,经市交通运输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移交给管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应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移交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对政府投资交通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事后绩效检查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事前绩效评审

(一)事前绩效评审。对于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除属以下项目可不进行事前绩效审核外,都必须进行事前绩效评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项目评审:

1、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具体拨补金额的项目;

2、政策法规或市财政部门已明确配置标准或补助标准的项目;

3、上年延续项目;

(二)市交通运输局自行组织评审。对于单项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项目如为纳入特定专项评审,由市交通运输局自行组织评审,可采取邀请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对列入事中绩效跟踪的项目实施监控,通过监控随时掌握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去向、结存等动态情况,根据监控系统提供的项目工程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列入事中绩效跟踪项目主要包括:

(一)跨年度的项目(指连续二年或以上安排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金额较大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事中绩效跟踪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事中绩效跟踪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将相关资料送交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市财政审核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事中绩效跟踪考评,出具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事后绩效检查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市交通运输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总结经验,检查存在的问题,将绩效自评的相关材料,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市财政审核中心在1个月内应完成绩效检查, 出具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交通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财务管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交通项目资金或者扩大其使用范围。项目建设单位如有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交通项目资金擅自扩大交通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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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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