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房〔2015〕16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的通知》
厦建房〔2015〕16号
各区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违法停车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5]49号),加强和改善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提升停车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车辆停放日常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要根据机动车数量、停车库(位)数量和区域内道路等实际,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根据实际,配置必要的车辆秩序管理员,落实到人到岗,维持车辆停放秩序。
(二)完善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标志。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行驶和停放,应当根据区域内道路、出入口、消防通道和停车场地等实际,设置各种交通标志和警示牌,引导并提醒业主和访客有序行驶、规范停放车辆。
(三)实施停放车辆信息档案管理。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固定停车的车辆建立车辆信息档案;对临时停放车辆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走访住户地址、驾驶员姓名、联系电话,并告知停放最长时限等管理要求。配合及时通知车主移车或驶离。
(四)加强引导,履行报告义务。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秩序的引导,对乱停放、乱占道等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9。
二、加强管理秩序监管考评。各区建设局在日常监管或检查中,要把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督导或考评内容;同时,要结合文明城市检查考评等创优评先工作,进一步督促和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强化管理措施,努力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三、发动骨干企业带头示范。市物业管理协会要组织和动员骨干企业及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总结交流推广先进做法,提升全行业的管理服务水平。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5年5月19日
厦门市建设局2015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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