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5〕98号《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5〕98号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5月19日
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对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2〕36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登记管理部门
厦门市民政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厦门市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登记范围、首次登记与续期登记
(一)登记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续期登记。对于持证但没有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在首次登记后的每3年进行续期登记;对于持证且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在首次登记后的每年都要进行续期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后的一年内。续期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一次登记有效期满前1个月。持证且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如下:
1.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
2.在城乡社区工作的社会工作者;
3.在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工作的社会工作者;
4.在区、街道社会服务机构工作的社会工作者;
5.在社会工作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工作的社会工作者;
6.在社会工作领域其他方面工作的社会工作者。
(二)首次登记
1.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水平证书,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
2.申请首次登记的人员须登录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登记申请表,而后向登记管理机构一并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核对原件后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3)登记管理系统打印的登记申请表。
(三)续期登记
1.申请续期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厦门市民政局发给的登记卡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3)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
(4)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申请续期登记的人员须在登记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登录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如信息出现更改的,须打印续期登记申请表,连同信息修改证明材料,交至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审核。未按时提出续期登记申请的人员,账户将被冻结,但可提出解除冻结申请。
(四)登记受理
登记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至4月集中办理首次登记和续期登记。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月份申办首次登记或续期登记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其申请。登记管理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首次登记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厦门市民政局统一制作的登记卡;对申请续期登记审核合格的,予以续期登记并更新其登记卡信息;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予登记及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登记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予以注销:
1.在申请登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卡的;
2.私自变造、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卡的;
3.在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停止执业处罚,或因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管理规范被行业组织给予行业禁入通报的。
决定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被注销的,自注销之日起,其登记卡自动失效。
四、变更登记及登记卡补办
(一)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其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须登录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修改信息,并打印申请表,在续期登记时一并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月份申办变更登记的,登记管理机构应即时受理其申请。登记管理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变更登记。审核后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变更登记后,原登记有效期不变。
(二)登记卡补办
登记卡遗失或损坏的,可予补办。申请补办的人员,需登录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登记卡补办申请表,而后向登记管理机构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卡遗失的,由登记管理机构在厦门市社会工作网站上刊登公告,15日内无异议的,在公告期满后予以补发。登记卡损坏的,凭已损坏的登记卡更换新卡。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办法公布前已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而未进行首次登记的人员另行安排时间集中补办首次登记。
2.本实施办法中提及的社会工作者应接受继续教育的要求,由厦门市民政局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3.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过网络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4.社会工作者经登记取得厦门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卡后,可享受相应的补贴及职称待遇。
5.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厦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5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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