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卫医政〔2014〕423号《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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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卫医政〔2014〕423号





各区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属市管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4〕15号)的要求,为规范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制定了《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12月30日


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开展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94号)、《福建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闽卫财〔2013〕108号)、《厦门市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4〕1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筹集及账户管理


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市、区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2、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基金年终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基金管理办公室组成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业务处室负责人兼任。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行政管理费用如专家聘请费用、委托代理费用、基金网上查询平台建立与维护费用等列入市卫生计生委的部门预算,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不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三、基金救助对象及支付范围


1、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应急救助医疗费用是指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以及纳入市“120”急救网络的各医疗机构(附件1)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病情稳定后的康复治疗不纳入本医疗费用拨付范围。


2、基金支付病种及诊疗规范。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需要急救患者的生命体征及急危重伤病种类范围执行。支付疾病种类调整及诊疗规范调整将根据国家卫计委、省卫生计生委规定执行。


3、救助对象与范围。根据《厦门市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4〕15号)的规定执行。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包括无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


(2)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3)符合上述范围、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 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1、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派出所,协助核查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且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追讨欠费。


2、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低收入家庭患者本人或家属应向医疗机构提供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对于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如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居民,应向医疗机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出具并经乡镇、街道审核的书面证明。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有效证明。


五、基金申请及审批程序


医疗机构按照诊疗常规对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先行救治后,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一)申请


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后,填报《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批表》(附件2),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向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补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批表》;


2、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3、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4、病历资料。门诊患者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患者提供长短医嘱及出院小结复印件。以上资料需加盖专用公章;


5、医疗机构银行帐号信息。


6、患者身份证明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及支付


1、医疗机构将材料分别送公安、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提出审核意见,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患者身份,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患者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患者。医疗机构汇总公安、民政等部门审核意见送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


2、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机构,并将拨付结果按月汇总送基金管理办公室。


3、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六、基金监管


1、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等联系信息,完善和建立救助基金网上公示、查询平台。


2、基金管理办公室每年应委托专家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组织进行抽检。对不符合诊疗常规或超出诊疗常规范围的医疗费用部分不予拨付。已拨付部分由基金管理办公室予以追缴或扣减以后应拨付的医疗费用。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市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挪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医疗机构有责任在经治及随访过程中核实患者身份,具备本市医保参保资格医疗机构应督促患者及时出具社保卡;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 附 则


1、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首批纳入疾病应急救助体系医疗机构名单


2、《厦门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审批表》


(主动公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卫医政〔2014〕423号附件1.doc
厦卫医政〔2014〕423号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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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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