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2015〕103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使用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3:51:24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使用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15〕103号
各有关单位、各参保人员:
为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的使用效率和家庭互助共济作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健康账户使用办法:
一、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的划入由原来每社保年度结转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8000元调整为3000元,即在社保年度结转时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划入健康账户。
二、参保人员在每社保年度内,使用健康账户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的累计金额,由原来每月不得超过200元提高到300元。
三、扩大健康账户的使用范围,参保人员可使用“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健康账户资金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消杀产品和医用耗材。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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