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市监标〔2015〕4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3:51:27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办法〉的通知》



厦市监标〔2015〕4号





各区局、市局相关处室:


现将《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办法》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2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5月12日印发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


申报厦门市著名商标办法


为贯彻《厦门市深化两岸交流合作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开放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依照《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须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 申请厦门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第三条 申请认定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同时为大陆、台湾地区的注册商标;


(二)该商标在厦门实际使用已满三年;其使用符合商标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该商标为厦门市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该商标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市有关标准,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第四条 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厦门市著名商标,应当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书面申请报告;


(二)台湾地区商标注册人主体资格证明和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在台湾地区、厦门市质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能够说明该商标商品或服务在厦门市知名度、美誉度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对按照本办法申报的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受理、认定、及认定之后的保护和管理,参照《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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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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