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交建〔2015〕36号《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项目阶段性交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项目阶段性交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交建〔2015〕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交通建设项目阶段性交工验收工作,保障试通车道路安全运营,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交通建设项目阶段性交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市交通运输局建管处。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公安局
2015年5月12日
厦门市交通建设项目阶段性交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第3号部长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规定,交通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为规范交通建设项目阶段性交工验收工作,保障试通车的道路安全运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主管部门监管的交通建设项目。交通建设项目在合同工期内未完工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阶段性交工验收。因建设周期延期或交通需要,促进已完成路段尽早投入使用,分路段开放交通的交通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阶段性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第四条 已超过合同工期,迫于交通压力,需要分段通车的交通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通知交通质监部门开展阶段性交工验收的质量检测与质量评定工作。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阶段性交工验收及移交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跟踪、协调和督办;如无法协调解决问题,由交通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阶段性交工验收前,按照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要求(闽安监管二[2013]42号、厦安办[2014]87号),对拟交工路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安全验收综合分析,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综合分析报告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安全验收综合分析报告评审时,应邀请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安监、质量监督、管养单位等部门参加并将相关评审材料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各相关单位。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阶段性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单位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对已完工路段实施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二)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路段实施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三)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完工路段实施工程质量出具检测意见;
(四)阶段性交工验收的路段应具备单独投入运营的条件;
(五)阶段性交工验收路段安全验收综合分析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指出的安全问题整改完毕。
第八条 具备阶段性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阶段性交工验收会;拟交付使用路段还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公安交警、安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九条 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拟通车试运营项目完成阶段性交工验收后,应及时向管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阶段性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与管养单位提前对接,以加快移交进程,移交手续办理原则上应在阶段性交工验收会议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移交前,建设单位应继续履行拟交付使用路段的管理和建设职责。
第十条 阶段性交工验收工程范围的竣工文件应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并装订成册,在项目整体交工验收前,竣工文件原件暂时由建设单位保管;在阶段性交工验收工程范围办理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向管养单位提供一整套上述竣工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涉及到大型桥梁、隧道的建设项目在阶段性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相应的养护维修方案,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阶段性交工验收后,办理移交前将养护维修方案移交管养单位。
交通建设项目整体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安全设施交工验收情况向分级负责的安监部门备案,提交安全验收综合分析报告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通过阶段性交工验收的路段试运营通车后,通车路段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道路主体及交通设施等附属设施)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相关条款执行;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收集拟通车试运营路段竣工验收复测项目数据。
第十二条 如建设单位因施工需要占用已通过阶段性验收并移交管养单位的路段,应向管养单位办理相关占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交工验收;通车试运营两年后,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路段,擅自开放交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事故的将依据《公路工程竣(交)验收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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