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房〔2015〕14号《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建房〔2015〕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7日
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对于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意见。
二、实施原则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梯号(幢)为单位进行。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计算:
1.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已售公房业主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房屋维修金;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也可参照以下出资比例: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零,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
增设电梯所筹集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接受监督。
四、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也可以书面委托住宅的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改房原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上述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或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义务。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初步方案。实施主体编制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初步方案,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分摊方案等内容。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实施主体应当将初步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进行公证。
1.实施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增设电梯的有关事项,公示期十五天。公示内容包括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占该梯号(幢)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增设电梯方案等。同时,应当委托公证处对上述证明材料、方案等公示内容进行公证,以及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规划主管部门也应当在其网站公示。
2.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或在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3.公示期满,业主间经协商、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防盗安全等要求而召开听证会后该梯号(幢)少数业主(不到三分之一)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批。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初步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后,实施主体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边界》(见附件)审定增设电梯方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实施主体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及消防安全负责。
(五)办理质量监督申报和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向住宅所在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向住宅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主体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实施主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六、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七、产权面积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新增建筑面积,由该梯号(幢)全体业主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或分摊用地面积也不做变更,新增建筑面积不征收增容地价。
八、协商解决机制
(一)利益补偿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偿费用在筹集资金中支出。
(二)调解机制
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住宅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九、财政补贴
(一)补贴时间和范围
在2010年11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开工的增设电梯项目,并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申请资料的;除商品房外,已按照本意见规定增设电梯,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给予资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停靠六个楼层的财政补贴22万元,每增减一个停靠楼层相应增减补贴0.5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补贴程序
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根据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住宅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十、职责分工
规划、建设、质监、国土与房产、消防、财政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便捷高效、易于操作的实施办法,认真做好审批和把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十一、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厦建房〔2009〕122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建设局2015年3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建房〔2015〕14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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