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卫政法〔2015〕263号《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生育服务证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生育服务证制度的通知》
厦卫政法〔2015〕263号
各区卫生计生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工作会议部署,推进生育服务制度改革,更好服务群众需求,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5〕5号)及《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卫政法〔2015〕53号),现就我市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重大意义
生育服务证制度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群众计划生育权利、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人口发展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的变化,原有的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办法与当前工作形势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因此,随着新形势的计生转型发展,卫生计生部门迫切需要积极稳妥的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改革。
二、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持结婚证夫妻均属初育的 ,不再要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由其自主安排生育。具体按闽卫政法〔2015〕53号文执行。对于夫妻双方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登记后由村(居)当场发证。
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后,对需享受计生优待与奖励待遇的,由所在的镇、街计生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证明》。
(二)委托《再生育服务证》公共服务。
《再生育服务证》委托镇、街计生办办理。包括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政策性二孩或多孩再生育申请。
实行网上办证。需要办理《再生育服务证》进入计生网上办证系统,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办理材料网上存档(为防止信息丢失,纸质材料同时存档),推行生育服务证电子化。
区卫生计生局通过网上办证系统和平时工作检查,加强再生育公共服务的管理。
(三)精简《再生育服务证》申报材料。
精简办证材料。申请人夫妻婚育信息在全员人口数据库准确无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镇、街道计生办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打印,经当事人夫妻签字确认即可发证。
“承诺书”办证。申请人夫妻婚育信息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未登记、登记不全或不一致的,只需提供夫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个人婚育情况承诺书等材料即可发证。福建省规定的14种不适用承诺制的情形除外。
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的,经外省镇、街计生办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市办理生育服务证。
(四)进一步落实便民措施
建设“一站式”办证窗口。镇、街计生办要在镇街政务服务大厅设立计生办证窗口,公开《再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办证“流程图”、便民措施、办理时限,承办人信息等内容,配备电脑、打印机、高拍仪、复印机等必要办公设备。实行首接负责,“一站式”服务。
开展网上办证、代理办证。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村居计生工作人员也可主动上门服务,全程代办。在办理过程中,应当保护申请人隐私。
实行限时办结。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办理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五)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把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作为今年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工作人员各负其责。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纳入今年市区对镇街计生目标管理内容,加强考核评估,确保落实到位。
加强工作协同。加强与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人口动态信息实时采集,及时更新全员人口数据库,为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撑;加快部门服务资源整合,推进免费婚检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二合一”,推进查环查孕向妇科病普查、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儿童保健,节育术后随访转变,提供全过程优质服务。
加强责任追究。对当事人故意隐瞒婚育情况,骗取再生育服务证的,或以虚假承诺骗取再生育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对在办证工作中不依法行政、推诿拖延、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加强宣传引导。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与群众利益密切相连。要采取各种方式,强化正面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把生育服务证改革的主要精神宣传到镇街,宣传到千家万户,让群众尽快享受改革成果。
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实施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5年。
附件:1、厦门市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2、厦门市申请再生育承诺书
3、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十四种情形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7月3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卫政法〔2015〕26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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