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农〔2015〕146号《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农〔2015〕146号
各区农业与林业(农林水利)局、区财政局: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5〕14号)的精神,为引导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和涉农镇(街)新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确保市财政补助资金在使用与管理上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有关补助对象、条件、标准及申报流程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扶持资金的补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补助对象
1.农业经营主体
(1)依法采取租赁、吸股等方式流入承包地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
(2)复垦经营撂荒耕地的农业经营主体。
以上所称农业经营主体是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并具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单位。
2.需建设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涉农镇(街)。
(二) 补助条件
1、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条件
(1)申请补助的农业经营主体,须按(闽农经管〔2012〕484号)制定的全省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详见其附件1-5),与农户签订或补签书面流转合同,并经镇(街、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
(2)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年限内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3)流转土地为耕地,不含林地。
(4)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应在5年以上(含5年),且集中连片耕作30亩以上(含30亩)。
(5)对经营撂荒耕地的,复垦面积需达30亩以上(含30亩),流转时间5年以上、种植农作物一季以上。
2、对涉农镇(街)的补助条件
按照《厦门市镇(街)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厦农办〔2012〕4号)标准要求,新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
(三)补助标准
1.对农业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
(1)对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5年以上(含5年),且集中连片30亩以上(含30亩)的经营主体,合同期内按每年每亩200元给予补助。
(2)对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且集中连片30亩以上(含30亩)的经营主体,合同期内按每年每亩300元给予补助。
(3)对经营撂荒耕地,复垦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流转承包5年以上、种植农作物一季以上的,须满5年后,一次性按每亩500元给予复垦补助。
上述第(1)、(2)及(3)补助标准的计算时间自《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书的通知》厦委办发〔2015〕14号文印发之日,即:2015年5月24日起。
(4)对原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符合补助条件的,自此通知印发之日起在所辖镇(街、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的,自备案之日起在合同剩余有效期内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2.对涉农镇(街)的补助标准
新建且经区、市两级农业与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镇(街)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万元补助。
二、资金申报流程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流程
1、农业经营主体
(1)第一年申报时:需向所在镇(街、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申请填报《厦门市农村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经镇(街、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鉴证的土地流转合同;
?流转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或经营权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村(居)委员会对流转土地的经营现状和未改变农业用途的证明书(附件2-1);
?经营撂荒耕地的,还需提供原承包(流转)合同或经营权证书,以及连续弃耕、荒芜土地两年以上和一年来经营农业情况的证明书(附件2-2)(证明书由撂荒耕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经撂荒农户、小组长和村(居)主任签名并加盖村(居)公章)。
(2)以后年度申报时:只需提供原承包农户、村(居)和小组对流转土地未改变农业用途和当年经营情况的证明即可。
2、镇(街、场)
各镇(街、场)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对申请补助资金的农业经营主体上报的各项材料进行核查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至本镇(街、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网络监管平台,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行文上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且提供以下材料。
(1)各农业经营主体上报的《厦门市农村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网络监管平台上打印的“经营主体流转合同信息明细表”(未建成信息网络监管平台的,需到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录入后打印),并加盖公章(附件3)。
(3)申请土地流转补助资金信息汇总表(附件4)。
3、区级
各区农业、财政部门对各镇(街、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于每年5月31日前联文上报市农业局审批。
(二)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申报流程
申请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镇(街),需向所在区的农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的农业、财政部门检查验收后,联文上报市农业局组织验收或复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扶持。报市级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镇(街)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检查验收表;(附件5-6)
2.镇(街)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检查验收汇总表;(附件7)
3.镇(街)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总结;
4.申请市级检查验收的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场)要按照时间节点和标准要求,加快建设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给予纠正;每年4月30日前需将各农业经营主体上报的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并指派专人进村入户,对原流转农户和小组长就流出土地的经营现状进行核查,审核合格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要加大监管力度,各镇(街、场)要将审核后的申报补助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在综合服务大厅电子屏幕上滚动播放5个工作日,同时要在土地流出方的村务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要拍照存档),方可上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补贴申请、审核、公示、监管与督查及档案管理方面,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督促各镇(街、场)按(厦农办〔2012〕4号)文件的标准要求,如期完成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工作,严格落实检查验收标准,按时行文向市农业局申报补助资金;对所辖镇(街、场)上报补助的农业经营主体及相关资料,要认真核查,特别是对经营现状和撂荒地的真实情况要进行抽查,对各镇(街、场)的抽查比例不低于上报补助对象的30%;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除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外,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区、镇(街、场)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台帐,按照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明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备案;要于每年年底对申报补助资金的相关工作进行一次梳理,对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进行一次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后报送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事宜。
附件:1.厦门市农村土地流转补助资金申请表
2.证明书(2-1)、(2-2)
3.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合同信息明细表
4.申请土地流转补助资金信息汇总表
5.镇(街、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检查验收表(1-1)、(1-2)
6.镇(街、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检查验收表(2-1)、(2-2)
7.镇(街、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检查验收汇总表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8月20日
厦门市农业局2015年8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农〔2015〕14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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