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社〔2015〕4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财社〔20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有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和《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中有关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办医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关财政扶持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经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社会资本举办,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含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均可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二、财政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新增床位补助、运营补助、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购买服务等项目和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增床位补助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在2014年7月1日之后新增床位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
对通过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按综合医院每张床位10万元、专科医院每张床位5万元的标准,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医疗机构于租赁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5年平均拨付。
以上各类新增床位5年内改变用途的,全额收回床位补助。医疗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不纳入新增床位补助范围。
(二)运营补助
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按其出院人次、急诊人次给予补助。今后如财政对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相关补助政策。
(三)专项补助
1.对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中医类别和临床护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获得三级甲等、三级乙等资质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新开业的,规模在100张以上200张以内床位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张床位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次通过国际JCI认证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贷款贴息
对社会资本举办并实行自主定项和定价的医疗机构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年贴息率不超过当年贷款基准利率、年贴息额不超过实际利息的80%,年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五)购买服务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按照我市岛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算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原则上同一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四、每年3月份,为上述项目补助申请时间。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资本所举办的医疗机构应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地产权证、租赁合同、上年度出院和急诊人次财务报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批文、三级医院等级证书和批文、JCI认证证书、贷款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卫生计生委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
五、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承担相应的公共卫生、重大医疗任务等责任和义务,对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公共卫生和重大医疗等任务不得拒绝,否则补助政策终止执行,已给予的补助予以收回。有关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享受财政补助后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等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制定。
六、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有效期五年,自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涉及财政扶持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18日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2015年6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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