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资统〔2015〕17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统〔2015〕171号
各市属国有企业: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研究并报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3日
附件: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所出资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出资人的调控要求,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策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市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合理调控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四)坚持以厦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依据。按照我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国资委依法研究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调控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企业按本办法确定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经市国资委备案后,由企业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决定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第十一条 企业按出资关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核,负责审核各级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并对其预算进行管理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十二条 企业在科学确定经济效益目标值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考虑不可比因素后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指标预测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工资增长调控原则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 工资增长调控原则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年度厦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主要依据。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和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依照本办法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根据市国资委考核批复结果,由企业在工资总额预算额度内单列,不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幅度调增控制范围。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年度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合理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减幅度。
(一)企业盈利且预算利润增长的,按如下情形确定:
企业人均工资低于厦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厦门市上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规定的工资合理增长区间的上线。
企业人均工资高于或等于厦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且为3倍以下的,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厦门市上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规定的工资增长基准线。
企业人均工资达到厦门市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含)以上的,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厦门市上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规定的工资合理增长区间的下线。
(二)企业预算利润实现扭亏为盈或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其工资总额增幅不高于厦门市上年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规定的下线。
(三)企业盈利但预算利润下降的,其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宜增长。
(四)当年预算增加亏损或由盈利变为亏损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原则上不得增长或应适度下降。
第十七条 企业处于特殊发展阶段,或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或实施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需要,或受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因素影响,工资总额预算增减幅度可适当浮动,并据实单列上报。
第十八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编制主要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经济效益指标的选取以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为主。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预测。
(三)预算年度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及薪酬策略调整情况。
(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安排及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以及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五)总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按照本办法要求及相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进行备案。对于不符合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和相关编制要求的,市国资委将要求企业调整或重新编报预算方案。
第四章 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市国资委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加强对企业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列支渠道。在市国资委审批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省和我市收入分配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引起企业效益大幅变动,以及其他因素导致企业效益与预算数出现较大偏差的。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导致企业效益、职工人数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方案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工资总额预算决算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决算评价制度。企业应于每年5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决算数据,报告应当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和影响因素等进行充分分析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情况作为市国资委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备案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企业工资总额决算应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同时编制,采用权责发生制,按照实际发生额编制。市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等情形的企业,将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并要求企业整改。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效益薪酬等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企业对各级子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报范围包括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所有企业(三级以下并到三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集团总部工资总额预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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