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5〕154号《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5〕154号
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8月14日
厦门市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专业化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2〕3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3号)以及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民发〔2009〕14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和登记工作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重要阵地,是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重要载体。
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创办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过程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要坚持突出重点,优先扶持发展满足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服务需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点带面逐步壮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模,优化区域布局和领域结构。要坚持改革创新,着力解决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遇到的问题,有效整合各方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推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引导举办者进行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人登记。申请登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直接向区或市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鼓励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向规模化、综合化发展,面向城乡基层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点。
二、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手段,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
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服务内容、财务收支、捐资使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各级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与注册登记、申请项目、吸引捐赠的有机衔接,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认可与支持。
三、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一)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治理能力。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恪守非营利原则。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拓宽资金来源,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的资助,以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二)着力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效果评估指标体系,为评价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情况,提升服务水平提供科学依据。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立足自身特点和优势,加强服务品牌建设,形成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鼓励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就业创业。
(三)建立健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联系志愿者制度。以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平台,深入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册、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和服务记录工作,鼓励志愿者长期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关活动,通过自学、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升转化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通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义工)的联动服务,引领提升志愿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化水平,丰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资源,拓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
(四)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党群组织建设。指导有条件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的服务维权作用,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正确发展方向。
四、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功能作用
(一)支持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发展。鼓励和支持市、各区两级成立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加大对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将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承接主体范围。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和发展行业组织。积极探索在社会工作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二)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自律。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立各项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评比奖励和质量认证等工作,规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为,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信力。市和各区民政部门可逐步把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中的一些基础性、前置性工作如资质核查、信息统计、教育培训、服务评估、专业督导人才培养等工作,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三)提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业服务。社会工作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要积极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规划指导、项目推介、信息发布、权益维护、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增加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争取有力支持。
五、建立和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保障体系
(一)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市有关政府购买服务文件精神,严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质条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机构管理服务能力与成效等情况作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依据。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程序,除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外,原则上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竞争性购买。加强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建立评价结果反馈应用与奖惩机制,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约提供服务。积极探索成立社会工作专业评估与咨询服务机构,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大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力度。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到2018年,市和各区都要建立一个具有相应规模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协调有关部门逐步扩大财政资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支持规模和范围。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支持力度,培育壮大群众急需、具有发展潜力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设立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减免费用以及政府资助等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面向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放公共和社会资源,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降低其运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成本。市和各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专业人才引进落户、薪酬保障、职业发展、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专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工作院校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设立基金、提供场所、项目合作、专业扶持等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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