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质监〔2015〕115号《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出具质量违法行为证明的意见(试行)》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出具质量违法行为证明的意见(试行)》
厦质监〔2015〕115号
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支队、各分局:
为规范出具质量违法行为(包括无违法行为和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标准及工作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现就我局出具质量违法行为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向我局申请出具无违法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
(一)申请上市;
(二)申请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三)申请名牌产品;
(四)其他评优评先需要质监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的情形。
二、申请出具无违法行为或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办理期限:
五个工作日。
四、出具证明形式:
(一)没有被我局行政处罚记录的,出具无违法行为证明;
(二)不属于因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而被我局行政处罚的,出具无重大违法行为证明。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
1.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违法行为: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
(3)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
(4)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6)生产、销售、使用无许可证的特种设备或翻新、销售报废的特种设备。
2.前款以外个人被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单位被处十万元以上罚款的违法行为。
3.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罚的违法行为。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违法性质情节严重、有较大影响、主观故意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办理机构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厦质监〔20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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