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资稽〔2015〕24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3:54:58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厦国资稽〔2015〕246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称:子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委所出资企业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独立、客观地对企业的经济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和提出建议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已成为企业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强化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的必然要求。同时,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对于规范企业的财务收支行为,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各所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把内部审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科学健康发展。


二、内审工作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以增加企业价值为目的,推动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及战略目标的实现。


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效益,将内部审计建设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队伍建设


各企业要把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提升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作用。一是规范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各企业应按照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所出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机构设置的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与其他内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但不得与企业财务部门合署办公。所出资企业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架构,可实行集中管理制或分级管理制。实行集中管理制的,在集团本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统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需要,子企业可以实行内部审计人员派驻制。实行分级管理制的,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分别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分别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所出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子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合理配备审计人员。要配备与企业规模相匹配、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或借助企业其他管控力量,将具有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实践经验丰富、组织协调、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三是着力加强队伍建设。要适应内部审计转型、更新知识和提高能力的需求,把加强内审人员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放在重要的位置,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提升内审人员素质。四是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要明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或总经理)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企业,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要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包括处理权或者处罚权),积极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决算和资产质量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审计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等,并对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各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管理,制定内部审计规划,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审计工作程序,强化业务规范,提高审计质量。一要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形成以“基本管理制度、审计业务规范、实务指南”三个层次为主体的内审制度体系,为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保障,不断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法、标准化和程序化。二要增强审计计划管理。在制定审计计划时要明确审计目标,在实施审计时要抓住审计重点,在作出审计结论时要抓住主要问题。三要完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应根据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建立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为目标的多部门审计会审机制,加强审计结论的复核,降低审计误差。四要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促进企业整改提高。五要健全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重点完善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审计问题整改、结果运用和结果公开等制度。六要建立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对于内部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计事项错漏、重大线索遗失和对重大违纪、违法事项不披露的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的,要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五、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覆盖与创新


各企业内审机构应积极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全覆盖,创新审计监督模式和方法,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效力。一要实现审计对象的全覆盖。各企业要在立足全面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子企业的审计监督,及时跟踪了解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要积极探索境外、市外投资企业的有效审计方式,防范异地投资企业经营风险。二要实现审计内容的全覆盖。除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以外,各企业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开展各类专项审计,要围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加强对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围绕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部署,加大对“三公”经费、招投标、物资采购、重点工程项目等专项审计;同时,积极开展绩效审计、内部控制审计、风险导向审计以及投资项目后评估审计。三要实现审计过程的全覆盖。各企业要创新审计方法,审计方式要从事后审计逐步向全过程审计转变,以事前审计为基础,事中审计为重点,事后审计为保障,实现企业经济活动过程的审计监督全覆盖。四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各企业要充分利用集团信息化系统和平台,建立适合自身的审计软件系统,逐步实现审计信息收集、分析、转化等功能为一体的审计信息化平台,发展远程在线审计和实时监控,加大数据集中和分析力度,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从技术手段上保障审计监督的全覆盖。五要整合内部资源促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各企业要进一步整合企业的监督资源,探索内部审计与纪委、监察、财务以及监事会的协调联动机制,发挥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的作用,提高审计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六要采取创新的审计组织形式保证审计监督全覆盖。适时进行异地审计、交叉审计、协同审计等组织形式,充分利用系统内审计资源,实现审计效用的最大化。


六、深化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廉洁自律和正确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企业要认真做好子企业和重要岗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事后监督和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一是加强审计计划管理。各企业应在全面了解子企业负责人、主要业务负责人任期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企业的分布、规模、行业等特点,科学拟定经济责任的年度计划和三年计划,形成滚动运转的长效机制,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全面性。二是做到“离任必审”。凡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离任,必须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和兑现任期全部效益薪金。三要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逐步加大任中审计占比,前移监督关口,充分发挥事中监督的重要作用。四是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的方式方法。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合规性审计向绩效性和风险性审计转变,由账表审计向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审计转变。五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要严格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规范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客观评价内管干部的业绩与责任。


七、强化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


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内审结果运用力度,注重成果转化。一是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形成有较高参考价值的管理建议书。二是推动建章立制。对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从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和预防问题的办法,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三是加强整改督促检查。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实行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制度,确保查出的问题得到整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四是强化整改问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五是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要明确通报范围和层次,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布审计结果,提高审计透明度和影响力,同时内审报告要报送企业监事会。


八、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各企业应根据有关要求定期向我委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一是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委相关处室报送本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二是建立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我委报告。


九、完善机制确保内审工作有序开展


在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应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或修订本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相关制度,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工作机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我委将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改进和完善情况组织进行检查评估,促进我委所出资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本指导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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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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