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高管〔2015〕124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高管〔2015〕124号
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厦门火炬高新区落实
市“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落实厦门市“双百计划”关于“可获得所在区或园区提供不少于100-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五年内免交租金”的扶持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场所租金补贴标准
(一)补贴计算时间
1.已落户火炬高新区的“双百计划”人才项目从入选文件发布的次月起计算,5年内给予租金补贴。其中,入选“515”工程的“双百计划”人才项目从实际享受租金补贴起计算;
2.新落户的“双百计划”人才项目从企业在火炬高新区工商注册时间的次月起计算,5年内给予租金补贴。
(二)补贴场所面积
1.创业A、B类项目,按实际租用面积最高可享受岛内200平方米或岛外500平方米场所租金补贴;
2.创业C类项目,按实际租用面积最高可享受岛内150平方米或岛外400平方米场所租金补贴;
3.对实际到资额大、技术国际国内领先的企业,如需增加补贴面积,由企业提出申请,火炬高新区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三)补贴标准
租用火炬高新区园区范围内创业场所的,按照火炬高新区在各园区财政房产出租基准价给予补贴;创业场所不在火炬高新区园区范围内的,参照园区同类创业场所租金基准价标准执行,具体租金基准价标准由火炬高新区定期发布。
二、申请租金补贴办法
(一)根据财政“收支两条线”原则,火炬高新区对“双百计划”人才项目的场所支持政策兑现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创业场所不在火炬高新区内、但工商注册及税收登记在火炬高新区的,参照本标准执行;购买或自建厂房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二)“双百”企业享受场所租金补助应向园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园区管理单位统一收集后向管委会提出兑现意见,由管委会组织人事处牵头办理相关手续,于每年6月、12月分别兑现一次。
(三)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场所租用合同及场租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园区管理单位现场核对、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后退回。5年租金补贴期内如场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材料,在下一次兑现时调整补助额度,原则上不予补差额。
三、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场所扶持的“双百计划”人才项目,场所面积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双百计划”人才项目享受租金补贴应与火炬高新区签订《厦门火炬高新区扶持市“双百计划”人才创业发展协议书》。
五、本办法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5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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