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科联〔2015〕25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国资委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3:54:59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国资委厦门市总工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厦科联〔2015〕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现就《厦门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厦科联〔2012〕5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相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意见》中 “五、创新型企业申报条件和材料”中“(一)申报说明”修订为:


1.企业首次申报的,应申报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经过2年试点后,方可申报市级创新型企业。


2.申报市级创新型企业的规模条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学仪器产业及软件类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或企业上年度销售利税率达30%以上;其他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或企业上年度销售利税率达20%以上。


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与新医药产业、新材料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海洋高新产业、文化创意产业。


3.通过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可推荐申报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通过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可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意见》中 “五、创新型企业申报条件和材料”中“(二)申报条件”修订为:


1.在厦门市注册的企业,企业重视自主创新,持续投入创新活动,近二年获得授权且有效的自主知识产权,该自主知识产权对其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


2.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3.研发费用归集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申请创新型试点企业,其研发费用专项报告可由企业自行填报盖章;申请创新型企业,企业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上年度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经市职改部门认定的初级以上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3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不低于10%。


5.企业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不低于60%。


6.企业为进行创新活动制定了发展规划和阶段目标,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企业建立专门的研发机构,具备相应的研发场所和设备;企业在承担各类政府创新项目,获得科技进步奖、制定标准、市场占有率、商标品牌影响等方面取得较好的创新绩效;鼓励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积极加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三、《意见》中 “七、组织实施和管理”中(二)修订为:“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实行自主申报、常年受理、分批认定。评分75分以上择优予以认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30日。请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意见》和补充通知要求,认真核对相关条件,做好申报工作。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国资委厦门市总工会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15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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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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