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综〔2015〕157号《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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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厦公综〔2015〕157号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武警、消防、边防支队,市保安服务公司:


为规范厦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公安局组织相关力量在广泛调研、充分借鉴、多方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厦门市公安局


2015年6月1日


(联系人:任峰 联系电话:2262505,传真:2262832)


厦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


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我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现状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和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风险等级评估


第三条 活动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是指从活动策划到活动举办结束,通过对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定性,确定和调整活动整体的安全风险等级,提出合理、有效、可行的防范控制措施的工作。


第四条 承办者应根据活动不同类型和实际情况,完成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作为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之一提交公安机关审核。


第五条 从事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可从事风险评估的业务范围;


(二)在厦门设立从事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


(三)具有至少1名专门从事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向市保安协会和市保险协会申报列入推荐名单,由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供活动承办者或实施者在委托评估机构时参考选择。推荐名单有更新变化,公安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遵守以下四个原则:


(一)系统性。要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统筹考虑活动参与各方的服务工作流程、环节,以及各种类型的风险,评估不能停留在某一“点”上。


(二)专业性。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健全专业化标准体系。


(三)综合性。风险的出现往往是多方面因素的耦合与叠加,要跳出单风险的局限,通过综合分析,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和各种次生、衍生灾害等因素。


(四)特殊性。不同类型的大型活动风险因素是不同的,开展评估工作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紧密结合具体活动时间、空间、社会环境等要素。


第七条 活动安全风险评定因素主要包括人、地、事、物等内容,采取总值100分量化分级测评:总分值81-100分,测评为极高风险活动;总分值61-80分,测评为高风险活动;总分值41-60分,测评为中风险活动;总分值21-40分,测评为一般风险活动;总分值0-20分,测评为低风险活动。


第八条 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流程,分为委托受理、文件审核与现场勘查、风险识别、评估报告撰写等四个阶段。


第九条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在受理承办者的委托时,应审核或留档以下资料:


(一)委托单位基本情况及以往举办活动的记录资料;


(二)本次活动举办场所相关安全资料:建筑物及活动区域平面图,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审查检验文件,现场保障供电、通信、视频监控、紧急广播、医疗救护等服务能力的相关文件;


(三)活动场所外部资料:室外活动期间的气象预测资料,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示意图。


(四)现有其它活动安全管理资料。包括承办人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置、安全人员配备、安全制度设计和及相关职责文件,能够参与安全保障的人员的资格及受训记录资料,应急突发事件处置能力的演示资料,涉及安保服务、临建服务、场地服务、票证服务、餐饮食品服务、重要安全设备与设施保障服务等服务的基本信息与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条 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根据承办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会同承办方工作人员开展活动现场踏勘,对踏勘过程详细记录,并由双方工作人员对踏勘结果书面签名。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根据承办者提供的材料,综合现场踏勘结果,识别、排查和确定描述的风险控制点主要包括安全威胁源、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次生事故灾害及各种不良影响 。


第十二条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依据活动的风险控制点,逐项提出具体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方案供承办者选择,并综合承办者的意见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举办的活动进行风险定级。


第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是对评估过程的记录、汇总和整理,是大型活动主承办者和相关活动服务单位进行安全防范和服务保障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审核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及警力部署的参考。风险评估报告要求格式统一、内容描述清楚、结论明确、措施具体。


第三章 分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对活动作出的评估结论,公安机关按照以下标准作出风险等级调整和评定。


(一)极高风险:有涉恐涉爆及敌对的行动性破坏信息的活动。


(二)高风险:有相关群体性、敏感性或针对该项活动围堵、滋事信息的活动。


(三)中风险。无相关敏感信息,但本身社会关注度高、热度高、规模大的活动。


(四)一般风险。社会关注度不高、无敏感信息,但规模相对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活动。


(五)低风险。社会关注度不高的小型活动或专业展览展销、会议等活动。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审核确定的活动安全风险评估等级,对批准举办的活动实施相应等级管理,制订相应的安保勤务模板。


“极高”安全风险等级的活动安全因素极为特殊,原则上不予批准举办,不适合制订安保勤务模板。


第十六条 活动的安保勤务模板主要分为区域控制(含边界看护、证件查验)、秩序维护、入场安检、要害守护、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机动备勤、治安问题处理及违法行为打击(含外事)、指挥及指挥保障等9类岗位。


第十七条 风险等级为“一般”以上(包含一般)时,活动现场应成立联勤指挥部。风险等级为“低”时,活动现场不设联勤指挥部。


第十八条 不同活动安全风险等级,管理侧重点和岗位安全责任人员不同:当风险等级为“低”时,安保工作通过巡检、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管;风险等级 “一般”,区域控制、秩序维护、入场安检、要害守护岗位以保安员、内保人员为主,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机动备勤、治安问题处理及违法行为打击由民警负责;风险等级为“中”时,民警应参与要害部位守卫工作;风险等级为“高”,民警将参与秩序维护和要害部位守护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不同活动安全风险等级,公安机关按比例投入民警保卫力量:风险等级为“一般”,民警数按照预计参加活动人数5‰至12‰的比例配备;风险等级为“中”,民警数按照预计参加活动人数12‰至20‰的比例配备;风险等级为“高”,民警数按照参加活动人数的20‰至30‰的比例配备。


保安员人数由公安机关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参照民警数量的1.5至2倍比例配备。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根据承办者的申请或者特殊情形需要对安全风险等级予以调整的,应当作出决定,承办者应当根据要求调整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根据以下突发因素,对安全风险等级予以调整:


(一)活动涉及政治敏感国家,活动内容涉及国家敏感政治因素的;


(二)有关部门搜集到活动现场将受到恐怖滋事的信息的;


(三)活动现场临时发现有爆炸、生化、放射等重大危险源的;


(四)突遇台风、洪涝、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因素。


第二十二条 根据活动需要或经承办者申请,公安机关可会同活动的相关监管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就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将对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召开论证协调会并作出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风险,通常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某一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危害后果的组合。


风险控制点,是指风险实施管理的具体落脚点,包括各类风险源、风险点、薄弱环节等。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5年6月1日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等级评测表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及格式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2015年6月2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公综〔2015〕15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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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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