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商务〔2015〕143号《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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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2015〕1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的有关要求,以及我市相关资金、项目管理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6月8日


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


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共同配送试点管理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38号)、《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实施方案》(厦商务[2013]127号)、《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厦府办〔2014〕176号)以及财政预算和中央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共同配送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扶持资金。列入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的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按《厦门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厦府办〔2014〕176号)执行。


第三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可行性,对行业有创新、引领、示范、集聚效应的项目。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管理,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公开征集、项目评审论证、项目公示、编制下达扶持资金使用计划、试点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扶持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等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管理、监督,市商务局负责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和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扶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领域及方向:


支持以快速消费品、生鲜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商品为重点,实施“一对多”的共同配送、集中配送服务,达到相应绩效指标的项目,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共同配送类。支持专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物流企业,建设共同配送分拨中心、配送中心和共同配送运输服务项目,运用现代的物流载体和信息化系统,为多个贸易企业、销售终端提供共同商品、集中配送。


(二)连锁商业统一配送类。支持商业连锁企业集中商品采购、集中商品管理,利用运用现代的物流载体和信息化系统,为所属门店和社会企业提供统一配送。


(三)末端共同配送类。支持物流企业,通过整合多个商贸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电商平台、配送企业,在社区便利店等销售门店开展“网订店取”,或在社区、学校、商务区布设“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并利用运用现代的物流载体和信息化系统,集约货物,提供末端共同配送、集中配送服务。


(四)城市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类。支持建设符合《城市共同配送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范》的城市配送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发布、在线交易、诚信认证、数据统计,搭建共同配送货、储、运的桥梁,为城市配送供需资源提供服务。


(五)支持城市共同配送的商业模式创新和先进技术运用项目。开展供应链、物联网、信息系统、冷链配送、路径优化、诚信认证等管理示范;标准化应用(标准化立体仓库,规范厢式标准配送车辆,建立标准化托盘共用循环系统及平台,标准编码、带板运输、仓储笼运输);在服务居民生活领域发展共同配送、连锁商业配送、电子商务配送等模式创新,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六)编制行业急需的规划、标准项目。扶持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以正式发布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一)围绕行业需求,对行业支撑作用大、公益性强、公共性强的技术开发及运用、规划编制、标准制定和公共综合服务平台类项目。


(二)技术先进、创新性突出、产业化能力强的项目。


(三)商业模式创新、市场推广前景好、引领行业发展的项目。


(四)城市共同配送行业发展中特色鲜明、发展基础好、示范性和带动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龙头或重大项目。


(五)开展两岸冷链物流产业合作,具有示范性、先进性项目。


第八条 项目建设期限及投资要求:


(一)项目应为在试点期内在建或申报年度建成,在建项目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建设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于2016年6月前完工投入使用。


(二)扶持投资额最早可自2012年1月1日起算,年限不超过三年。新建或提升改造的单个项目、平台性项目投资总额一般为400万元以上;新建的综合类项目投资总额一般为2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额要与项目达到绩效指标相挂钩,最低投资额对应的是达到最低指标要求。


(三)公益性、公共性、技术先进性或模式创新性特别突出的项目,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同意,可适当降低总投资规模要求。


第九条 项目投资方向及要求:


投资要用于试点项目的新建或改造提升,包括项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信息系统软件购置等与项目建设设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主要是标准化、专业化仓储设施设备,先进立体库建设及配套设施设备、1.2米X1.0米标准化托盘、托盘循环共用系统及设施设备、末端共同配送设施设备;传统仓库向现代立体仓库升级改造,先进物流信息化系统;标准化城市物流配送车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先进技术应用等。不支持土地费用,住宅、商务写字楼建设费用,设施设备及软件系统租用费用以及维修维护、非标准配送车辆、办公用品、工资福利等经常性、非生产性开支,不得记入项目总投资。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 采用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扶持,每个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扶持方式,扶持额度与项目总投资额、绩效指标相关联。


(一)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资金不超过600万元。


(二)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用于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资金不超过600万元。


(三)采取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实际使用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按实际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确定贴息率,单个项目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支持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四)对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综合服务平台、编制行业急需的规划、标准等公益性、公共性项目,经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同意,可提高支持比例。由相关政府部门实施的纯公益性项目,资金由财政全额承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扶持资金应用于项目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信息系统软件购置及开发等支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可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支出归垫。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主要用于补偿与本办法规定范围支出相关的银行贷款利息。


第十二条 试点工作中发生的项目评审论证、项目公示与公告、项目库管理、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课题研究、政策宣传推广等必要工作性经费可从扶持资金列支。


第十三条 对三年内已经获得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本项扶持资金。


第四章 项目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经营和纳税,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为多个供货商、销售商、物流商、销售终端、配送末端点提供共同配送或统一配送服务或公共平台服务的商贸、物流及相关企业。


(二)申报单位应对试点项目建设有可行性的设施方案或可研报告,具备项目实施的用地、资金基本条件。


(三)申报项目单位应为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四)试点项目应符合《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项目入库评审/验收表》有关指标要求。


(五)试点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一般为400万元以上;新建的综合类项目投资总额一般为2000万元以上。公益性强、公共性强、技术先进或模式创新特别突出或配送绩效特别好的项目,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同意,可适当降低总投资规模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试点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达到的试点指标、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建设安排及完成时限、计划申请资金额度。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


(四)项目设施批准文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基建项目提供规划、土地、环评等相关部门意见,以及合法仓储的长期租赁合同、用地红线图。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提供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及实际利息支付凭证。


(六)经有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营业收入、项目投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科研成果或证书等材料


(八)《项目申请表》、《汇总表》


(九)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调查表


(十)《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项目初审表》


(十一)《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项目入库评审/验收表》


(十二)项目投资及账目明细表


(十三)完工项目须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扶持的真实投资、项目指标数据、佐证材料,建设、采购合同,竣工验收,转账凭证,发票)。


(十四)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等。


(十五)升级改造项目应提供改造前后新旧对比的相关材料,可反映项目建成后效果或目前进度情况的相片等材料。


(六)项目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公开征集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申报受理。相关企业直接向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现场查看,按“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兼顾类型、优先公益、注重绩效”的原则初步筛选项目,经综合研究审议后,对符合扶持资金支持范围、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论证。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符合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


2.项目的建设主体明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3.项目建设目标、绩效指标、建设预算、建设内容的合理性;


4.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性;


5.符合直接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的安排原则;


6.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规范。


(四)项目公示。评审通过的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建立项目库,安排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资金预算下达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其中:


采用直接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并实现绩效目标后支付尾款。


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的,完成验收并实现绩效目标后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按照项目年度实际贷款情况拨付扶持资金,最后一个年度应在项目完成验收并实现绩效目标后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对扶持资金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试点申请报告有序组织实施,并于每月20日前向市商务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填报《城市共同配送试点项目安排及进度情况统计表》,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商务部、财政部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试点项目承建单位要加强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账务处理,制定试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加强项目管理。项目管理要有规划、采购、监理、


验收、结算审核等完整程序。项目单位要抓紧项目实施,确保进度,按时完成验收。


(二)规范帐目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流程,规范扶持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票据要正规真实;规范账务处理,建立专门科目和固定资产卡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较大调整或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误差超过15%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商务局正式行文报告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视情对扶持额度进行调整或变更,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并产生绩效后,向市商务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厦门市城市共同配送项目入库评审/验收表》、项目投资及账目明细表、商品配送网点情况及绩效表、专项审计报告、相关凭证。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签署验收结论,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的绩效是否达到要求,对行业起到的示范带动和创新引领作用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收回全部或部分扶持资金,由此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加强试点扶持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估。对存在扶持资金使用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绩效目标无法完成等情况的项目,视情暂缓、减拨、停拨或者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五条 扶持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审计、监察机关的检查、监督,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更不得转移、挪用专项资金。对截留、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请市、区财政资金支持,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2015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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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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