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高管〔2015〕139号《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翔安)产业区一期通用厂房调整土地使用权限制条件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3:55:09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厦门火炬(翔安)产业区一期通用厂房调整土地使用权限制条件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厦高管〔2015〕139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厦门火炬(翔安)产业区一期通用厂房调整土地使用权限制条件的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21日


厦门火炬(翔安)产业区一期通用厂房


调整土地使用权限制条件的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火炬(翔安)产业区一期通用厂房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行为,保障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结合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火炬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炬(翔安)产业区一期通用厂房土地使用权是指产权所有人通过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厦门火炬(翔安)产业区通用厂房委托建设合同书》取得的特定区域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一期通用厂房产权所有人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经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并报国土部门批准后,可以签订土地补充合同调整原合同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限制条件:


(一)产权所有人工商、国税、地税关系已迁入火炬高新区,销售额连续三年均达到1万元人民币/平方米以上的(以产权证上的建筑面积为基数);


(二)产权所有人工商、国税、地税关系已迁入火炬高新区,按照厂房建筑面积计算连续三年所缴纳税收的高新区留成部分超过100元人民币/平方米的;


(三)产权所有人工商、国税、地税关系已迁入火炬高新区,在实际经营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或业界龙头企业,需要将厂房作价入股的;


(四)产权所有人的工商、地税、国税关系已迁入火炬高新区并投产两年以上,愿意一次性向火炬高新区补交厂房建筑差价及土地出让金的(一期通用厂房开发成本1250元人民币/平方米)。


1.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按国土部门相关规定计算;


2.补交厂房建筑差价计算公式:


(1250-原购买价格)×(1+ n×R)×建筑面积


其中n=已出让年限


R=批准完全出让时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第四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和书面承诺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代理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五)依据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办理的,应出具申请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六)依据第三条第(三)项办理的,应出具与世界500强企业或业界龙头企业的合资合同或股东协议。


第五条 经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应在30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企业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抵押或出租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火炬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及园区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规定要求决定是否批准;未获得批准,企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抵押或出租等处置行为。


第七条 经批准土地使用权由限制性出让改为完全出让之后,企业因破产、清算、自愿或强制迁出火炬高新区等情形确需转让(处置)的,火炬高新区管理机构对土地使用权有优先购买权。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原出让价,建筑物转让价格不得高于重置成本减折旧。


第八条 本办法由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厦门火炬(翔安)产业区一期通用厂房调整土地使用权限制条件的管理办法》(修订稿)(厦高管[2013]142号)同时废止。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5年7月21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440.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