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5〕138号《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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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民〔2015〕138号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市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厦门市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7月10日


厦门市农村幸福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 〕128号)、《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农村幸福院建设的通知》(闽民福〔2014 〕17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幸福院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 〕8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幸福院的建设管理应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自主互助”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幸福院的建设应按照“有固定场所、有设施设备、有服务内容、有人员队伍、有管理制度、有筹资渠道”的标准内容,由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主办和管理,并接受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监管和民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农村幸福院是指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就餐服务、日间休息、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性互助养老服务场所,实行村民自主、自治,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指导村(居)委会建立经费使用、人员聘用、就餐住宿、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对具有本村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或半自理的老年人均可入院活动。


第六条需入院活动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子女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研究同意并签订协议书后,即可入院活动。生活不能自理、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及其他严重疾病的老年人不宜在院活动。


第七条入院老年人签订的协议书,应明确农村幸福院与在院老年人及赡养人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由各区民政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指导村(居)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应当遵守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离开农村幸福院。


第九条农村幸福院应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建立老年健康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情况、赡养人(代表)基本信息等。


第十条农村幸福院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医疗、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幸福院由院长负责日常事务管理。院长由村(居)委会选派,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备案,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处事公开、公正、公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


(三)加强院务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方式;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和文化体育活动;


(五)督促专职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关爱入院活动老年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农村幸福院以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为目的,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互助服务。围绕生活照料、养生保健、精神慰藉形成互帮互助、互谅互让、和谐共处的老年互助集体。


第十三条建立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看护工作,定期对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和住处及活动场所进行卫生消毒,保持室内外整洁。


第十四条农村幸福院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补贴,由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幸福院是农村老年人的活动场所,不得在幸福院内开展与幸福院公益性无关的、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农村幸福院运行,坚持统一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为主。


第十七条农村幸福院投入应坚持村集体经济为主,运营资金可通过社会捐赠、老年人缴费等渠道筹集;对每个农村幸福院项目补贴运营经费,具体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农村幸福院可根据村(居)集体经济和服务老年人家庭情况,对具有本村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或半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五保”和“三无”老年人、革命“五老”人员、低保老年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视情况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对餐饮、洗浴等项目可适当收费,收费标准按成本价计算,所收费用纳入幸福院运营经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村(居)委会提出方案,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农村幸福院聘用或自行安排的炊事人员需持健康证。


第二十条农村幸福院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在院活动的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引导有经济能力、有爱心的企业、村办集体经济和个人对农村幸福院进行捐赠。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生产用地,鼓励支持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的劳动,形成以劳动为乐的兴趣爱好。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村集体所有,属地管理,接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四条农村幸福院一切财物由院方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对故意损毁,私自出售、变卖、挪用的要按照原价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依法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农村幸福院隶属村(居)委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拥有独立银行账户,其财务收支(含接受社会捐款)统一纳入村(居)委会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做到财务公开、账目清楚、定期公布。自觉接受村民和在院老年人及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审计后,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由社会组织负责运营的农村幸福院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5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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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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