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交建〔2015〕59号《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及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交建〔2015〕59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交通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的实际,重新修订了原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将《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及评价办法(试行)》予以印发实施,自本文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同时,原《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厦交建[2010]81号)同时终止执行。
《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及评价办法(试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局建设管理处。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7月29日
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及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实现交通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算及管理的交通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管理及评价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在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厦门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能处室、市公路局、交通质量监督站、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等机构(以下简称“监管职能机构”)以及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本市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档案的建立、日常登记、更新及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系统的所有信息的审核认定和采用,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市场各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监管评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填报交通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与监管职能机构一同完成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的评价和评分,记录不良行为及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其从事厦门市交通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评价过程应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价评定。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
第八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
从业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主要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厦门市交通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见附录1)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
从业单位模范履约、诚信经营,信用评价期内,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受到我省及厦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
1、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交通建设市场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监管文书、综合检查通报等信用信息。
2、被交通部及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3、投诉举报的查处结果或者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信用评价信息: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九条 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采用以下方式:
基本信息由建设单位按工程项目,自行登录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从业单位应当提供填报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良好行为信息由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应及时申报上一年度符合要求的良好行为记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良行为信息由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管职能机构以及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时应有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意见书、通报批评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依据,形成书面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存。同一代码的不良信息行为在同一时期检查中原则上不重复扣分。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事交通建设市场活动的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更新信息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在信用信息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每个信用评价年末,根据信用信息采集结果,对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参与年度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原则上合同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年度新开工合同段动工时间(以开工令为准)达到6个月及以上,续建项目(或合同段)在建时间达到3个月及以上;或新开工及续建合同段当年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合同总价20%的本市在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2、设计单位:设计阶段为本年度已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期服务阶段同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的标准:
各从业单位及人员接受信用评价的相关内容、评价单位、评定标准等,具体见《厦门市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见附录2)。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的方法:
从业单位及人员的信用评价总分为100分,实行单项累计扣分,最终计算综合评价得分的方式。具体评分方法见《厦门市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录3)。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程序: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投标管理、工程交易机构、建设单位在完成资格预审或者招标工作后,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的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扣分,评价结果由建设单位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履约行为评价。监管职能机构、建设单位在日常督查和综合检查中,对从业单位的不良履约行为按照《信用评价标准》进行扣分,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信息后实时记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每个评价年度末,应提交年度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合同履约考核表(见附录4),记录当年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履约扣分情况及年度工程完成合同投资额,并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信息。
(三)其他行为及良好信誉行为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监管职能机构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对从业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良好信誉行为由从业单位提供,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他行为及良好信誉行为经审核即时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
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原则上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从业单位评分分别为:
综合得分≥95分为AA级,信用好;
85分≤综合得分<95分为A级,信用较好;
75分≤综合得分<85分为B级,信用一般;
60分≤综合得分<75为 C级,信用较差;
60分以下为D级,信用差。
(一)AA级和A级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必须需满足以下要求:
1、AA级条件:在本年度厦门地区完成工程项目的合同投资总额排名位列前30%或超过1亿元;
2、A级条件:在本年度厦门地区完成施工合同投资总额排名位列前60%或超过5000万元。
(二)从业单位AA级评价定级结果还可从A级中产生。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同类工程合同段为2-3个,各合同段评价均为A级的;
2、同类工程合同段超过4个(含),评价为A级的合同段达70%及以上;
3、连续2年综合评价结果为A级且2个年度综合得分均达到90分及以上的从业单位。
(三)各评价类别参评单位基数达20家以上(含)的,A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数量控制在本评价类别参评单位基数的50%以下;不足20家的,控制在本评价类别参评单位基数的60%以下。
第十九条 若出现以下情形,执行以下规定:
(一)从业单位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
1、评价为AA级、A级的合同段数量<50%;
2、直接评价定级为C级,且仍在C级有效期限内的;
3、任一合同段评价等级为C级的;
4、当年有投标行为,但无在建项目履约行为评价的。
(二)任一合同段评价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最高只能评为C级。
(三)初次参与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单位、人员,其信用等级最高按B级对待。
第二十条 对从业单位主要人员不另行组织评价,其所定级别直接采用所在合同段的综合评分定级结果。其中综合评分定级为AA级、A级的主要人员,应在该岗位上的任职时间占年度评价期的8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初审结果等级经公示,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必要核实调整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将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并在厦门交通运输局网站(www.xmcp.gov.cn)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综合评分定级工作以年度为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初公布。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从业单位的年度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具体内容为:
(一)AA、A级: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
1、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支持,并可以依法提供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审查时可给予充分的信任,其履约信誉可免予审查;评标阶段商务评分可适当加分;
3、建设单位可以对投标项目要求的的低价风险金、质量保证金金额予以优惠。
(二)B级:实行信用引导机制,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
1、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重点作程序性、备案性的查验;
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审查时可给予较好的信任;
3、依法可提供的其他政策扶持或帮助。
(三)C级: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或考评的重要监管对象;
3、建设单位可以要求从业单位提供按招标文件要求更高的低价风险金、质量保证金金额;不得在各类工程中承担分包任务。
(四)D级: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1、列入专项检查或考评的重点监管对象;
2、根据情节轻重,给予2-5年的定级年限,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
3、若未达到限制市场准入条件,建设单位也可以拒绝其参与投标或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更高的低价风险金、质量保证金金额;投标中信用得零分;不得在各类工程施工中承担分包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信用结果使用规定,由建设单位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
各项目评标时,建设单位应负责从厦门交通运输局网站查询并下载最新公布的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年度评价情况,供评审(标)委使用。
第五章信用评价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参与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评分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过程中,对发现的交通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交通建设项目,贷款方、出资方有特殊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办法的通知》(厦交建〔2010〕8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7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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