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房〔2015〕26号《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
厦建房〔2015〕26号
各区建设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业主):
根据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厦建房〔2015〕14号)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服务群众,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现就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财政补贴时间范围及补贴标准
按照《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厦建房〔2015〕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财政补贴的程序
(一)按照《关于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厦建房〔2009〕122号)进行增设电梯的,申请财政补贴程序仍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厦建房〔2014〕5号)的规定执行,向市建设局申请。
(二)按照《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厦建房〔2015〕14号)的规定进行增设电梯的,按下列程序申请财政补贴:
1.申请补贴的增设电梯业主,填报《厦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府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并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要求的材料提交给住宅所在区建设局。
2.区建设局核实后,将申请材料提请区财政局或其审核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区建设局根据财政审定额度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该梯施工(安装)合同指定的施工企业或电梯安装企业,收款企业须开具建安发票。
3.区建设局于每年9月份汇总申请补贴金额后,填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市建设局,市建设局确认后提请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体制补助到各区财政局,并抄送市建设局。
4.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先垫付,区财政局拨付区建设局专项经费作为垫付款项。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厦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府补贴申请表
2.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清单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申请项目汇总表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6日
厦门市建设局2015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建房〔2015〕26号附件1.doc
厦建房〔2015〕26号附件2.doc
厦建房〔2015〕26号附件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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