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科联〔2015〕32号《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科联〔2015〕32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发展我市微电子产业,厦门市科学技术局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开展“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共建合作。为提高“厦门微电子育成中心暨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基地可持续发展,双方共同制定此管理办法,用以指导产业基地的建设、管理、运营。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微电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有效促进微电子产业做大做强,保障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科技局与翔安区政府关于《共建“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合作协议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的微电子企业。“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为政府主导建设,为进驻基地的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公共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微电子是以微细加工技术为基础,集成电路为核心,涵盖半导体器件、MEMS传感器,以及用于LED、平板显示、卫星导航等领域的电路模块和系统解决方案,由设计业、制造业、封装测试业、装备业和材料业等五部分组成。进驻企业应符合以下产业方向:光通信芯片、移动智能终端SoC芯片、射频和高端模拟芯片、MEMS器件、数字对讲机专用芯片、绿色节能半导体、数字电视和视频监控芯片、金融和信息安全芯片、导航芯片和LED驱动芯片;LED电路模块和解决方案;光伏电路模块和解决方案;平板显示电路模块和解决方案;导航电路模块和解决方案;微电子应用产品开发。
第四条产业基地着力打造成为海西微电子产业培育和行业应用的产业基地,构建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育成中心)+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微电子产业孵化体系,建设形成微电子产业化示范基地。
创业苗圃重点孵化初创期企业或项目,主要负责对“创业种子”进行预孵化。
育成中心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
加速器以快速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主要引进和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科技企业。
第五条厦门市科技局与翔安区政府成立“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共同建设和完善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为目标,开展市区共建和合作,推动翔安区内微电子企业育成、加速成长、产业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厦门市科技局充分利用政策、资金、技术、信息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积极为基地的微电子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政策扶持、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和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微电子产业。
第七条翔安区政府充分利用区位、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优势,为微电子产业发展提供土地和场所,为基地企业发展出台配套扶持政策,积极发展微电子产业,促进辖区内微电子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八条厦门市科技局与翔安区政府共同成立厦门科翔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公司”),承担产业基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进驻企业管理
第九条鼓励微电子企业进驻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进驻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符合我市微电子产业发展方向;
2、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申请进驻基地的企业主体须注册在“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
3、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企业中科技人员应占1/3以上,企业负责人应是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熟悉产品研究、开发技术,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产品开发及生产过程无环境污染;
5、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的企业、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均可直接进驻;受到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的企业,可优先进驻。
第十条科翔公司负责受理企业进驻申请、组织审核进驻条件,对申请进驻企业情况提出进驻意见,上报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科翔公司提出的进驻意见审核确定进驻企业名单,审核结果上报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进驻企业名单时,可对每批申报企业组织抽查复核,抽查复核情况将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申请进驻产业园区的流程参照翔安工业园区项目进驻程序。
第十三条进驻企业应按签订协议履行责任和义务,定期向科翔公司报告企业运行情况,科翔公司每年1月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上年度进驻企业情况。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科翔公司的进驻企业情况报告,不定期组织专家对进驻项目进行审核考评,既审核基地进驻企业的情况,也考核科翔公司运营管理工作情况,考评结果上报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领导小组。
审核评估内容主要为企业在“厦门微电子育成中心暨产业基地”期间的经营管理、产品研发、市场开拓、队伍建设、企业成长,以及能否按照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租赁协议》、《进驻企业装修规定》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进驻孵化器企业在3年孵化期内,满足毕业条件的,科翔公司办理企业毕业手续,在征求企业意见后,可优先安排企业到加速器、产业园区发展。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总收入累计超过7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4、因企业成长,孵化用地已不能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企业在孵化器外自建或租用生产场地。
孵化三年后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但技术确实先进、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成长性好的企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孵化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延长期内租金按标准价收取。延长期限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企业应在孵化器外自寻生产、经营场地。
第十六条进驻孵化器企业经认定属孵化成功企业,可优先安排到产业园区发展,并享受产业园区优惠政策。孵化成功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认定条件:
(1)已被市科技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两年企业营业总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3)企业进驻孵化器时符合在孵企业的条件,且进驻孵化器年限未超过在孵时限。
第十七条进驻育成中心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厦门科翔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放《退出通知书》,责令企业退出育成中心:
1、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部门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以欺瞒、造假手段骗取政府资助或严重违反有关政府资助金约定用途;
3、违背诚信,给科翔公司管理造成较大经济或声誉损失;
4、屡次不配合科翔公司或政府部门要求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5、经营项目失败、转移,企业停止运作,或申请歇业和破产;
6、变更原有经营范围和项目经科翔公司重新评估认定不符合进驻条件;
7、长期或故意拖欠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
进驻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30日内,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厦门科翔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从逾期之日起按育成中心房屋租赁标准价收取房租,并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三章基地发展
第十八条进驻育成中心企业享受以下几方面扶持政策:
1、租金优惠
进驻企业自启租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优惠扶持,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度起按标准价每月30%缴交,第三年度每月按50%缴交,进驻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可租用不同面积:
(1)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可租用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2)注册资金1000万-2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租用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注册资金2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租用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
(4)注册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租用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注册资金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可增加100平方米的面积。
如进驻企业确有需要增大使用面积,需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意,超出面积按市场价收取租金。育成中心租金标准价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自该办法实施年度起,每年租金上调幅度不超过5%。育成中心的物业管理费和公维金参照厦门市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标准执行。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双百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进驻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2、孵化基金扶持
厦门市科技局和翔安区政府将联合为产业基地设立专项孵化基金,重点针对进驻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服务。
3、经营贡献奖励
每年根据“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入驻企业经营贡献值,按照一定比例奖励支持厦门科翔高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入驻企业再创新。
4、科技中介服务
搭建科技中介服务平台,辅导企业向政府申报集成电路流片补贴、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贴等政府财政补贴;协助企业开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资质认定;组织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扶持资金及厦门留学人员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等。
第十九条创业苗圃的企业,除享受育成中心所有优惠政策外,还享受科翔公司提供经营、销售和财务管理全套服务,并享受政府股权投资、孵化基金等资金上扶持。
第二十条加速器的管理和优惠政策参照育成中心优惠政策执行。产业园区的管理和优惠政策参照翔安区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执行。
第二十一条符合市、区两级总部经济管理办法的企业,可进一步享受总部企业优惠政策。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微电子育成暨产业基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15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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