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市监网监〔2015〕2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20:31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市监网监〔2015〕2号





各区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厦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厦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用约束,扩大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社会监督,加强网络交易行业信用建设,维护网络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三条对已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住所在厦门市行政区划内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息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厦门市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http://www.xmwj.gov.cn/),依法向社会公示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下列信息,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查询:


(一)经营者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经营者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三)经营者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四)经营者开设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行政处罚信息;


(六)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名称剔除信息;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公示信息的抽查结果;


(八)其他依法可以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自载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者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五条对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已公示信息的更正,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实施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原则,不得非法获取经营者信息,不得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损害经营者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得非法修改已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12月0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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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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