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5〕203号《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20:35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5〕203号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类别

新标准(元/人.月)

原标准(元/人.月)

城乡低保

610

550

特困人员供养

孤儿

1525

分散供养:900


集中供养:1200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分散供养:860


集中供养:1220

分散供养:770


集中供养:1100

低收入家庭

家庭收入:1220


家庭财产:29280元/人

家庭收入:1100


家庭财产:26400元/人

60年代退职职工


40%救济对象

1020

900

矽肺病救济对象

1220

1100

说明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规定,建立社会救助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的调整机制。2015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人.月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27日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5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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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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