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民〔2015〕203号《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20:35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的通知》
厦民〔2015〕203号
各区民政局:
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类别 |
新标准(元/人.月) |
原标准(元/人.月) | |
城乡低保 |
610 |
550 | |
特困人员供养 |
孤儿 |
1525 |
分散供养:900 集中供养:1200 |
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
分散供养:860 集中供养:1220 |
分散供养:770 集中供养:1100 | |
低收入家庭 |
家庭收入:1220 家庭财产:29280元/人 |
家庭收入:1100 家庭财产:26400元/人 | |
60年代退职职工 40%救济对象 |
1020 |
900 | |
矽肺病救济对象 |
1220 |
1100 | |
说明 |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规定,建立社会救助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的调整机制。2015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人.月。 |
厦门市民政局
2015年11月27日
厦门市民政局办公室2015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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