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人社〔2015〕181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2015〕181号
各区人社局、市直各部、委、办、局组织人事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规范性文件规定,现重新修订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5日
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的职能部门,其所属的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负责认定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留学人员的认定应符合《规定》第二条所要求的条件。
高层次留学人员应符合《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经认定的留学人员发给《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高层次留学人员发给《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第五条《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与《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是留学人员在厦门创业或工作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六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日常受理,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即来即办。不符合条件、决定不核发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高层次留学人员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评审认定。
第二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一般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由个人申请、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统一认定、核发,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厦门留学人才网” (www.xmlx.gov.cn)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如实填写《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申请表》后在网上提交;
(二)初审。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根据认定条件与要求完成网上初审;
(三)报送。申请人通过网上初审后,在线打印表格,持规定的申报材料,由本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报送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
(四)核发。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认定后核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认定的留学人员引进到厦门创业、工作后,符合高层次留学人员申报条件的,由单位统一推荐,报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统一组织评审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厦门留学人才网”网上办事大厅,在线如实填写《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认定申请表》后在网上提交;
(二)初审。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根据评审认定要求完成网上初审;
(三)报送。网上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在线打印表格、持规定的申报材料,报用人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园区审核签章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送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
(四)评审。出国留学获得硕士学位或者出国进修访问的留学人员,由厦门市留学人员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行业专家评审。评审采用综合评议与投票相结合的评审方式,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委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五)核发。高层次留学人员预入选名单在“厦门留学人才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异议不成立的,报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第三章申报材料
第九条一般留学人员身份认定需提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5CM(二寸)2张,《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并根据个人情况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有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一)出国留学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
1.本人留学期间护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国外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成绩单;
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出国前国内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位、学历证书;
6.身份证件。
(二)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访问进修的:
1.本人国外访问进修期间的护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出国前的邀请函与派出机构证明、访问进修结束后的证明材料;
4.国外学习访问进修后发表的论文或成果证明;
5.身份证件;
6.出国前国内高等教育阶段学历、学位证书;
7.出国前取得的国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条申请高层次留学人员评审认定时需提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5CM(二寸)3张,申请表一式二份,及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引进时组织、人事、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以及与引进单位签署的合同、聘书等;
(二)证明个人能力、成果的材料;
(三)来厦创业的,需提供创业证明材料;
(四)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与《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均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或留学人员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应当申请换证。
第十二条留学人员的评审认定原则上应当自引进入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或《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的,一经查出,取消认定资格,收回证书并通报相关部门。
推荐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协助他人获得留学人员身份认定的,通报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单位批评问责。
第十四条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适用本办法。
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5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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