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资产〔2015〕34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20:42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厦国资产〔2015〕342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规范推动所出资企业改革重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以及《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关于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国资产﹝2010﹞86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国民经济关键行业、关键领域中,企业实施资产重组及产业转型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1.所出资企业之间、所出资企业与其他所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全资境内子企业之间、不同所出资企业的直接或间接全资境内子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国有产权事项,由所出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产权归属关系共同报市国资委批准,转让价格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


2.所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全资境内子企业与厦门市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境内子企业之间的协议转让国有产权事项,由双方分别按产权归属关系报送批准,其中:所出资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厦门市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报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转让价格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双方协商确定。


二、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请示协议转让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协议转让申请文件;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决议文件;


3.协议转让双方的产权登记证;


4.协议转让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协议转让双方拟签订的协议;


6.中介机构出具的标的企业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三、市国资委应当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协议转让事项执行的有效期限,市国资委将实施跟踪协议转让进展情况,所出资企业应在协议转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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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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