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交综运〔2015〕74号《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交通站点命名与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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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交通站点命名与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交综运〔2015〕74号





各区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市交通执法支队,各公交场站企业、公交运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公共交通站点的命名与设置管理工作,方便市民公交出行,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公共交通站点命名与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9月11日


厦门市公共交通站点命名与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交通站点的命名与设置,方便市民出行乘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站点的命名与设置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站点的命名,包括公共交通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的命名与变更。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包括公共交通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的增设、迁移与撤销。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公共交通站点命名与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具体负责岛内公共交通站点命名与设置的行业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简称“运管机构”)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岛外各区交通运输部门主管辖区公共交通站点的命名与设置工作,其所属运管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公共交通站点命名与设置的日常行业管理工作。


本市从事公共交通场站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公交场站企业”)负责公共交通站点命名与设置的具体实施工作。本市从事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公交运营企业”)负责按照批准的公共交通站点及其名称从事营运活动,做好公交车上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的设置和调整工作。


第二章公共交通站点的命名与变更


第五条公共交通站点的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具有唯一性,同一站点只有一个站名,不能多站同名或一站多名。


(二)具有稳定性,站名能体现该站区域地理、方位特征等因素。


(三)具有简洁性,站名简单明了,好找好记,用词通俗,避免冷僻。


第六条公共交通站点的命名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考虑使用名称:


(一)站点所在地区、道路及附近立交、重要路口等大型市政设施的名称。


(二)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站和地铁站点的名称。


(三)站点附近学校、大型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园、广场、标志性建(构)筑物及党政机关单位的名称。


(四)站点附近大型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园区的名称。


第七条公共交通站点严格限制使用商业命名,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可以采取商业命名:


(一)站点周边没有明显固定参照物。


(二)商业机构知名度高、形象好,且名称符合大众审美、高雅健康。


(三)站点名称通过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后,无明显反对意见。


公共交通站点商业命名,可以采取商业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来命名。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站点名称:


(一)站点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迁移、弃用。


(二)与站点命名相关的公共设施、标志性建(构)筑物、旅游景点、市政设施等已经灭失、迁移或变更名称。


(三)站点名称存在严重误导乘客的情况。


第九条公共交通站点命名与变更的办理程序


(一)由公交场站企业现场勘察后,提出拟命名或变更的站点名称,填写《厦门市公共交通站点命名或变更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商业命名应附有征求社会意见的公示等材料),向辖区运管机构申请。


(二)辖区运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必要时可召集公交场站企业、公交运营企业和辖区地名办、所在镇街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确认。如采取商业命名,应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条公共交通站点名称确定后,运管机构应及时通知公交场站企业和涉及线路的公交运营企业,相应的公交场站企业和运营企业应分别做好站名牌、导乘设施的设置和更换工作。


公共交通站名牌等设施更换前,公交运营企业和公交场站企业应提前5天在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交通站名查询和命名系统,确保公共交通站点名称的唯一性。


第三章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


第十二条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应遵循安全、便民的原则,符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


第十三条公共交通站点应当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居住人口分布、市民出行需求、道路条件、交通安全等情况进行设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型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园区和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应配套设置公共交通首末站。


(二)住宅小区、大型商场、地铁站出入口、著名旅游景区、大型文体场所、大中型医疗机构、大中小学校等周边道路路段应设置公共交通中途停靠站。


(三)新建、改建城市主、次干道时,应当规划建设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公共交通候车亭。具备条件的其他道路、路段也应当建设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四)公共交通中途停靠站的设置应当与人行过街设施(天桥、隧道、斑马线等)紧密衔接,方便乘客就近过街。


(五)公共交通中途停靠站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进行建设,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线路聚集程度。停靠区段内的候车区域及其与人行道之间的连接区除必要的候车亭及便民服务设施外,不得建设其它设施。


(六)候车亭的建设应当考虑人行道的宽度、地面及地下设施的具体情况,避免给行人通行带来不便,确保相关设施不受影响。


(七)公共交通中途停靠站设置应与平面交叉路口保持一定距离,并注意避开交通瓶颈路段。


第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公共交通站点进行调整或撤销: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与附近新建构筑物、新建道路等有冲突;


(三)公共交通出行点发生变化;


(四)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公共交通站点增设、调整、撤销的办理程序


(一)由公交场站企业现场勘察后,提出拟增设或调整站点的方案,填写《厦门市公共交通站点增设或调整申请表》,连同图纸等相关材料向辖区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辖区运管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权属单位、公交场站企业、公交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审核确定具体位置后作出批复。


第十六条公共交通站点增设、调整费用


(一)因第十四条第(一)、(二)项需调整公共交通站点而产生的费用(包括港湾式改造、地下管线迁改、路面恢复、站牌更换、车内导乘设施更改、候车亭拆迁及重新设置、施工结束后原点设置等,下同),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二)因增设公交站点或依据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调整公共交通站点而产生的费用,由交通运输部门或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情形调整站点外,其他单位申请调整公共交通站点的,由申请单位与公交场站企业签订协议,因站点调整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对于已建成投入使用但不符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公共交通站点,在条件具备后逐步改造完善。


第十八条公交场站企业负责站点的日常巡查管理,做好候车亭、站名牌等站点设施的保洁、维护工作,确保站牌信息准确有效、站容站貌保持良好。


第十九条公交运营企业应当根据运管机构作出的公共交通站点调整决定,及时调整运营线路和停靠站点,并按规定做好公交车上导乘设施(含语音报站设施)的调整和告知工作。


公共交通站点调整时长在6个月以内的,应在调整部分的站点进行宣传告示工作;调整时长超过6个月的,应对全线的公共交通站牌及车内导乘设施等实施更换。


第四章公共交通站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运管机构应当加强公共交通站点命名与设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公共交通站点运营服务的投诉处理,督促公交场站企业加强站点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站名牌的及时更换,确保完好整洁,方便乘客出行。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公共交通站点名称,不得擅自设置、调整和迁移公共交通站点,不得损害公共交通站点服务设施,不得侵占公共交通站点区域,影响公共交通线路的正常运营。对相关违法行为,交通执法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市有关公共交通站点命名与设置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2015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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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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