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公建〔2015〕5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全市停车场停车信息实行联网管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20:45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全市停车场停车信息实行联网管理的通知》



厦公建〔2015〕5号





各区建设局,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智能停车管理设备生产供应商: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停车场信息服务,推广停车诱导,规范经营性停车场的使用管理,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全市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发布信息,现就全市停车场停车信息联网管理通知如下:


一、联网管理的停车场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停车场:


㈠公共停车场


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㈢公共交通枢纽(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汽车站)、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医疗康复、教育等建筑)、公园绿地、旅游景点、居住区(开放50个及以上车位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等建筑或公共场所的配套经营性停车场。


二、联网信息内容


㈠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地址、经营性泊位数量、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㈡动态数据,包括实时剩余车位数、停放车辆号牌、车牌图片、进出时间、车道编号等数据。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还应包括停车费执收情况等数据。


㈢动态资讯,包括停车场应急管理信息发布、咨询服务、错时停车信息发布等。


三、信息联网要求


㈠停车场经营管理者须在全市停车信息系统上如实报送停车场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在48小时之内变更;


㈡动态数据联网分批次实施,须实施动态数据实时联网的停车场,其经营管理者应积极配合,可以改造、利用原有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也可以配备人工采集设备,由专人负责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停车信息动态数据应当准确、实时、不间断向全市停车信息系统上传。


㈢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提前将本停车场遇到台风、场地或设备修善、应急任务等情况的临时管理措施进行发布;及时发布本停车场咨询服务的办理结果;可以发布本停车场提供错时停车的信息。


四、停车智能管理设备要求


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的停车场,智能停车管理设备生产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对设备的改造,相关设备要求:


㈠智能停车管理设备须具备全市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的统一接口、电子现金支付联网统一接口、出入口车牌识别、挡车道匝、收费管理、场内运营监控管理、建筑区划范围内停车发布和诱导、安全运行等功能和技术要求。


㈡受理电子现金支付的设备,应符合相应金融行业标准:


⑴取得《银联卡受理终端产品入网认证证书》;


⑵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非接触IC卡支付终端通讯协议”测试;


⑶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非接触IC卡支付终端应用”测试;


⑷通过银行卡检测中心“银联卡(IC卡)脱机受理终端”测试;


⑸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的预付卡的终端还应通过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IC卡应用服务中心“建设事业集成电路(IC)卡应用技术”测试。


五、监督管理


市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信息联网的监督、指导和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的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区建设局应加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配合市建设部门做好停车场信息联网的监督、指导和执法检查工作。


六、联网时间和方式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联网管理。停车场的静态数据、动态资讯在“厦门市停车场公众服务网” (http://tc.xmjs.gov.cn)进行网上申报和发布;动态数据与“厦门市停车场公众服务网”进行联网。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5年11月5日


厦门市建设局2015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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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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