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教综〔2015〕4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管理的通知》
厦教综〔2015〕4号
各区教育局、各直属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扶持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下同)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现就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教师聘任管理
民办学校应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学校的教育教学需要,参照公办学校的编制标准,合理确定学校聘任教师的数量。聘任的教师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教师资格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
各民办学校应定期填报《厦门民办学校师资基本情况表》,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二、保障民办教师的权益
民办学校应依法保障和落实教师在培训、职务(职称)评审、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学校应与所聘任的教师依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依法聘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工资待遇,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民办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教师年度考核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参加培训,努力提高学历层次、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及教科研能力,积极创造条件申报相应教师职称。
三、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一)民办学校应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重视对聘任教师的建档工作。对在民办学校任教的专任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性和所有教师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籍关系及相关人事档案等重新核对、复印备案,建立信息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二)民办学校要主动与公安部门及教师资格证发证机关联系,对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或有精神病史的从教人员坚决不予聘用。对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应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证的,须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民办学校要坚持开展教师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活动和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师德常规教育和培训,引导广大教师规范从教行为,提高教书育人的水平。
(四)坚守师德底线,严禁教师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严禁教师悔辱、歧视、孤立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侵害学生。
(五)强化对在岗从教的教师的师德考核,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对违反师德规定者,按相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记录档案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管理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民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深入了解和掌握民办学校师资管理状况,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指导管理,推进民办学校切实提高师资水平。要指导各民办学校完善教代会制度,及时了解民办学校教师的诉求和建议,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扶持力度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设立专项经费,按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加强对民办教师的培训,保障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合法权益。对学校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管理认可度较高的民办学校,在教师评先评优、教师经费补助、教师个人奖励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三)强化督导检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民办学校教师配置、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师德师风和教师日常工作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要把民办学校教师管理的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和定级评估工作的内容,建立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及时通报,对存在问题的学校严肃追责。
附件:厦门民办学校师资基本情况表
厦门市教育局
2015年3月28日
厦门市教育局办公室2015年3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教综〔2015〕4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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