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港〔2015〕353号《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通知》
《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经济发展的通知》
厦港〔2015〕3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港口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闽委办发〔2015〕3号)的文件精神,促进我市邮轮经济发展,打造国际化邮轮母港,现将进一步扶持厦门港邮轮经济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招徕游客在厦门登轮出游的大陆地区组团旅行社。
二、扶持措施
(一)邮轮公司在厦注册补助
1.在厦门组建邮轮公司或国际邮轮公司在厦门设立区域性总部,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邮轮国际航线运营资质证书,具备自有邮轮运力1.8万总吨以上或者核定载客数500位以上并取得营运许可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于国际邮轮公司在厦门设立办事处等常设性经营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2.对在厦邮轮公司或国际邮轮公司在厦区域总部,具有实际营业收入并在厦缴纳税收,按照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给予5%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视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情况而定。
(二)邮轮航次补助
按照邮轮吨位情况给予分类,具体划分如下:A类邮轮:吨位数1.8万总吨-4万总吨或核定载客数500-1200位;B类邮轮:吨位数4万总吨以上-7万总吨或核定载客数1200-2200位;C类邮轮:吨位数7万总吨以上或核定载客数2200位以上。
1.母港邮轮航次补助
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及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开辟厦门母港航次的邮轮航线按照航次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
A类邮轮:5航次以下,补助15万元/航次;第5航次(含)至10航次(含),补助21万元/航次;第10航次以上,补助25万元/航次。
B类邮轮:5航次以下,补助20万元/航次;第5航次(含)至10航次(含),补助35万元/航次;第10航次以上,补助42万元/航次。
C类邮轮:5航次以下,补助28万元/航次;第5航次(含)至10航次(含),补助49万元/航次;第10航次以上,补助60万元/航次。
2.访问港邮轮航次补助
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将厦门港作为访问港的邮轮航线按照航次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
A类邮轮:5航次以下,补助2万元/航次,第5及以上的航次,补助3万元/航次。
B类邮轮:5航次以下,补助3万元/航次,第5及以上的航次,补助4.5万元/航次。
C类邮轮:5航次以下,补助4万元/航次,第5及以上的航次,补助5万元/航次。
3.航次补助说明
(1)邮轮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
(2)同一邮轮运营企业年度航次可合并统计,但同一航次只能补助一个邮轮运营企业。
(3)访问港航次实载率须达到60%以上方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助;在厦登船旅客达额定客位1/3以上者可视为双母港航次,对邮轮运营企业的补助标准按母港航次的50%计算。
(4)2日1晚短途母港航线,补助标准按母港航次的50%计算。
(5)租赁(或包租)业务调船至厦门的航次视同母港航次。因恶劣气象等不可抗力原因临时取消母港航次,相应航次视同已执行航次给予补助。
(三)邮轮航次保险费补助
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及在厦注册的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在厦门开展母港旅游业务,因恶劣天气导致邮轮延误、缩减航程、取消航班所投保险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企业每航次投入相关保险费用的50%确定,补助资金由相关企业凭保险合同支付凭据申请。
(四)招徕邮轮旅客补助
1.对招徕邮轮旅客在厦门出行的大陆地区组团旅行社(或租赁、包租邮轮的经营企业)按登轮出游旅客人数给予邮轮招徕补助150元/人,其中赴东盟国家航线的按登轮出游旅客人数给予邮轮招徕补助200元/人。邮轮旅客人数计算凭厦门国际邮轮码头统计出入境人数与相应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核准人数(或组团社出团名单表)为准。
2.租赁(或包租)邮轮的经营企业和组团社补助申请出现重复的部分,以租赁方和分包组团社签订的协议规定确定归属。凡未明确规定的,均由组团社申请补助。
3.对接待邮轮旅客上岸观光的我市地接社按接待人次给予50元/人的补助。
4.旅行社招徕旅客厦门登轮补助与招徕赴台游补助不重复执行。
(五)给予引航和拖轮附加费优惠
对进出厦门港的邮轮给予节假日及夜间的引航和拖轮附加费优惠。
(六)广告及宣传推广补助
对我市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在厦注册的租赁(或包租)邮轮企业,因开展厦门母港邮轮业务所发生的广告、渠道营销、消费者推广以及主题活动等宣传推广费用予以3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七)鼓励邮轮产业人才引进
对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邮轮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的补助,新引进的高层次复合型、专业型邮轮人才每人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人才的申请和认定按照《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进行。
三、其他
(一)本通知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旅游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期限暂定三年。
(三)邮轮航次补助、邮轮航次保险费补助、招徕邮轮旅客补助和宣传推广补助由厦门市旅游局负责受理;引航和拖轮附加费优惠由厦门港口管理局负责协调。
(四)《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旅游局关于扶持邮轮产业发展的通知》(厦港〔2013〕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旅游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1日
厦门港口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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