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经信环资〔2015〕365号《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经信环资〔2015〕3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的建设,确保国家财政补助专项资金高效使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8日
厦门市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等25个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5〕1468号)及市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厦门市集美(杏林)台商投资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以下简称示范试点)建设,确保示范试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试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同意的《厦门市集美(杏林)台商投资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中所列项目。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专项用于示范试点中央补助项目建设的支持资金。
第三条 集美(杏林)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及集美区经信局(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主体,要按照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监督项目建设进度。每年的年底向集美区政府、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报告进展情况等工作材料。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明确项目建设(实施)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建设和咨询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估算及概算,并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区财政局按照国家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审查确定。
第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要加强项目动态管理,全程监督项目建设情况。园区管委会每季度终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向市经信局、财政局报告上一季度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后的实际效果,确保项目按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时间进度实施。
第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示范试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实施方案中确定的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园区管委会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情况,提出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批复,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按照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的资金安排计划文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至各项目实施单位。具体拨付情况应及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报备。
第八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每半年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园区循环化改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对中央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主动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应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有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文件中核准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以及时间进度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由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及时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提出实施方案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市经信局、财政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准。实施方案调整申请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试点园区批复方案内的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进度控制,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跟踪检查,确保示范试点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职业安全标准等,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试点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园区内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园区管委会、区财政局提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实施方案预评估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按程序扣回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实施方案推进示范试点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实施进展缓慢,经整改后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建设内容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的;
(四)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方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以外的建设内容的;
(五)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的;
(六)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申请评估和考核验收不合格的。
(七)未通过国家发改委组织的中期验收,或延迟一年仍不能验收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2015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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