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城建〔2015〕16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20:59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相关工作的通知》



厦城建〔2015〕16号





各相关单位:


2003年我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推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的若干意见》(厦建法〔2003〕4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批转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关于节水型器具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统一标准〉的通知》(厦建城〔2003〕10号)已明确在厦门区域内工程项目必须办理节水审查、验收。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水设施“三同时”相关工作,巩固节水型城市创建成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所有工业、民用建筑等项目采用的工艺、用水器具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节水标准,节水设施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二、设计单位应填写《厦门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施工图审查报审表》(见附件),并与施工图同时送审。施工图审查机构经过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相关内容后,在报审表给出意见和结论并加盖公章。


三、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时,应严格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节水设施进行施工。


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当对节水设施进行验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厦门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施工图审查报审表


厦门市建设局


2015年9月11日


厦门市建设局2015年9月11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城建〔2015〕1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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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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