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政管〔2015〕28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协调监督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协调监督办法〉的通知》
厦政管〔2015〕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审批环节的协调监督,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协调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
2015年5月19日
厦门市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协调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审批环节的协调监督,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及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城乡基础设施、工业设施、房屋建筑工程等建设项目审批环节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审批环节主要包括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可批复及工程规划阶段、施工图审查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及备案阶段等五个审批阶段的各审批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以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作为推进我市建设项目市级审批综合协调的服务平台。
(一)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牵头,负责我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市级审批环节的协调及监督,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审批协调,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与市重点办共同牵头。
(二)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作为阶段式审批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各相关审批阶段的协调督办工作。
(三)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民防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消防支队等审批部门及下属的技术审查单位、相关的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应结合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建设项目区级审批的协调及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建立市、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上下协作机制。实行市级行政服务中心对市级部门及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对区级部门的协调方式,对跨级、跨区、跨部门审批服务项目加强全面跟踪、综合协调,实现两级联动,搭建建设项目审批跨级推动的绿色通道。
第三章协调申请
第七条建设项目审批环节中遇到问题,首先由项目责任单位或代建单位向审批责任部门提请协调。
第八条审批责任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的或涉及两个以上审批责任部门的问题,向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提出协调申请。
第九条审批阶段牵头部门认为无法协调解决的,向市政务中心管委会提出协调申请,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视项目情况指派专人现场协调或组织相应的协调调度会。
第十条协调申请部门需在理清情况、分析问题的工作基础上提出协调申请,申请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概况;
(二)需协调问题;
(三)审批责任部门协调情况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对解决协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现场协调,即日常工作中对项目业主反映的审批问题现场协调解决,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并及时向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或市政务中心管委会提交无法现场解决的问题。
(一)进驻市政务中心的审批责任部门对项目责任单位或代建单位的协调申请现场受理;
(二)市政务中心管委会指派专人现场受理项目审批手续申报过程中的协调业务,并定期到指挥部或项目现场,主动对接,深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
第十二条会议协调,即视项目情况,市政务中心管委会组织多层次协调会议,协调建设项目审批环节中遇到的重点重大问题。
(一)工作例会。市政务中心管委会每周组织召开业务分析会及工作例会,将建设项目审批协调列入专门议题,由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或相关责任部门提出协调议题,各相关部门联席商议。并对建设项目审批环节提速增效的推进情况、审批部门办结情况进行通报,分析异常退补件情况;
(二)专题协调会。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或项目情况较为紧迫的审批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提请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召开专题会协调解决,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主任调度会。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不定期召开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主任调度会,专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总结近期协调情况,提升总体协调机制,对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工作例会、专题协调会、主任调度会需印发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应结合自身职责,根据会议纪要要求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协调方案,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会同牵头部门或责任部门负责议定事项的督办和反馈,并在下次调度会上通报相关问题协调落实情况。往后遇到类似问题可直接参照解决。
第十三条提请协调。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认为无法在市政务中心平台上解决的审批问题,反馈给项目责任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按协调及决策环节的责任分工,提请分管项目的市领导协调,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跟踪与监督。
第十四条代办服务。由专业化代办员队伍对建设项目审批申报工作实行指导、协调、跟踪、督办的全过程代办服务,与项目方“零距离”对接,及时了解项目审批方面的诉求,保障项目畅通快行,不走弯路。
第五章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我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级审批事项统一在市政务中心申报,实行“一窗受理”的统一收发件登记制度,严格监督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补退件、限时办结及一次性告知等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督促联合会审、容缺受理、先行介入等相关要求的落实办法。
第十六条市监察局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对审批分发、受理、转出、转入、办理、时限等情况实施监察,对审批事项、条件、流程、时限等异常情况进行监察督查。
第十七条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跟踪项目责任单位或代建单位报审时间和审批部门完成审批时间,并按项目前期工作时间节点计划进行催办和监督。对未按阶段计划完成审批且无合理理由的,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定期汇总,公开通报,并报送市效能办,对责任部门进行效能扣分,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效能问责。
第十八条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对调度会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协调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对相关进驻单位绩效考评的依据之一。审批部门超承诺时限办理、对协调申请人未一次性告知、无合理理由未按要求落实协调措施、无合理理由发生异常补退件等情况,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责令其专项解释说明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发生三次及以上此类情况的,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取消该进驻单位本年度在中心的评优评先资格,在中心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发函告知该单位。
第十九条在协调过程中,发现项目责任单位或代建单位隐瞒实际情况、捏造虚假问题的,或是发生项目责任单位或代建单位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承诺时限完善相关审批资料的,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及各审批部门将其列入诚信不良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专报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及问责,并建议取消该项目或该单位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2015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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