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卫综〔2015〕493号《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4:29:11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卫综〔2015〕493号





各区卫计局、市属市管各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手续。拟多点执业地点为市管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由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拟多点地点为区管医疗机构由各区卫生计生局办理。


二、各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医师多点执业规定的,在医师执业系统中进行备注,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卫计委(医政医管处)报告上个月辖区内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汇总表(附表1),由市卫计委统一在市卫计委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由新增执业点医保业务人员通过医保接口网上申请开通,并准确、完整填报《定点机构医保服务人员情况申报表》,打印并加盖新增执业点单位公章后报送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同时应提交医师执业证、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多点执业备注材料原件、复印件,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即时开通其医保服务权限。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医师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等不需要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的,经市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确认,提交《符合不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类型证明》(附表2),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第三条规定办理。


五、鼓励在厦门注册的台港澳及外籍医师(5年以上)到自贸区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也可选择药店坐堂医诊所作为执业地点。


附件:1.医师多点执业备案信息汇总表


2.符合不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类型证明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卫综〔2015〕493号附件3.doc
厦卫综〔2015〕493号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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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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