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市监企注〔2015〕5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商事主体便利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商事主体便利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市监企注〔2015〕5号
各区局,市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服务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市监企注〔2015〕2号)关于“一局多点、便利登记”的规定,更好服务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所在区内的企业,登记管辖单位为“中国(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贸区局”),登记机关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原则上,岛内区域的企业由自贸区局直接登记;海沧区域的企业由海沧区局协助自贸区局登记,注册官登记自贸区企业时,行使自贸区局登记管辖权限。
二、住所在区内的已存在企业,原登记管辖单位并非自贸区局的,可依企业自愿申请,迁入自贸区局登记。简化迁移操作流程,企业可直接至原登记管辖单位办理迁出,再到自贸区局办理迁入和变更登记或备案。
三、区内港澳台个体户,岛内区域的登记机关和登记管辖单位为“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由自贸区局就近登记,注册官登记时,行使湖里区局登记管辖权限;海沧区域的登记机关和登记管辖单位为“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海沧区局负责登记。
四、登记档案按照登记机关实行归属管理。具体完成登记的窗口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五、自贸区局负责区内商事登记有关指导、协调等工作,海沧区局配合做好具体登记工作。区内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受理和上报工作由自贸区局统一负责。市局企业处、外资处和海沧、湖里区局分别确定1-2名联络人,对接自贸区商事登记工作。
六、本通知中“企业”指各类内外资企业,含根据《自贸区管委会关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商事主体登记住所管理的通知》(厦自贸委〔2015〕33号),注册在自贸区指定地址的企业;以及根据《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联动招商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15〕93号),各区招商注册且经营地落户在自贸试验区公共招商空间的企业。“岛内区域”指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含机场北片区;“海沧区域”指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区。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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