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资企〔2015〕4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企〔2015〕412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所出资企业及下属子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我委制定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27日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增强项目论证阶段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和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所投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
第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达到改善企业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等目的的行为。
第五条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的责任主体,也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实施主体,企业应当通过研究制定后评价工作的制度,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为今后的投资决策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和借鉴。
第七条市国资委负责投资项目后评价的指导、监督、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情况,根据需要可直接对企业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八条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投资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应当确保所依据数据的客观可靠,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改进投资决策和管理的不足;
(三)全面真实的原则。投资项目后评价不仅应当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而且应当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真实。
第二章后评价的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企业应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重点对下列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
(一)股权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经济效益未达预期的外地投资项目;
(二)非境内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和项目总结,可根据项目的大小、类型和评价时点等有所区别、侧重和简化。
第十一条评价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等;
(二)项目准备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项目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开工准备等;
(三)项目实施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及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
(四)项目运营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验收、运营和财务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二条评价投资项目实施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经济目标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收益、营业收入、成本、税利、投资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现实情况。重新测算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经济评价指标、偿债能力等。财务和经济评价应当通过投资增量效益的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
(二)项目技术目标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以及安全性、资源、能源合理利用水平率等;
(三)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及维护社会稳定、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升级等;
(四)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管理体制与机制、项目管理水平、经营者水平和能力等;
(五)项目持续能力评价。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以及自身竞争能力等。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成功的经验、失误的教训、得出的启示、对策建议等方面,通过深入分析成功与失误的原因,为今后类似项目的投资决策或改进方案提供参考和借鉴。对因决策失误或投产后经营管理不善或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改变导致生产经营处于困境的项目,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对发展前景不乐观的项目制定补救方案,使项目尽快达到预期效益。
第三章后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省、市以及国资委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二)我市国有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董事会关于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和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生产期间的经营管理资料等。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分析评价方法是对比法,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
第四章后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应做好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根据项目的进度情况和市国资委的要求,按年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计划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企业及子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等。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实施。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应由企业投资管理、财务、审计、经营管理、法律等部门共同参与。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实施的,凡是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后评价承担机构。
第十八条实施后评价的投资项目,已投入正常运行的,其持续运行的时间应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企业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6个月内或收到市国资委项目后评价通知后6个月内完成《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的含义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是指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项目未按计划完成的,则以合同规定的完工投产日为准;股权投资项目完成是指工商登记手续完成或产权交割手续完成。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制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间、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属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在经投资企业董事会通过后,由所出资企业抄报市国资委。
第五章后评价的应用与问责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经企业董事会通过后,有关经验、教训和政策建议应当作为企业编制、修订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和依据,应当作为企业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可作为企业项目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新投资项目策划时,应参考过去同类项目的后评价结论和主要经验教训。在新项目立项后,应尽可能参考项目后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随项目进程开展监测分析,改善项目日常管理,并为项目后评价积累资料。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后评价承担机构应当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企业依法追究承担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如聘请的中介机构出现以上情况的,企业不得再聘请该机构承担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企业在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过程中若发现在投资项目决策或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投资监管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企业所承担的市政公用及基础设施类投资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后评价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产业投资基金及通过其再投资的项目,以及购买长期债权,其后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对2011年以后企业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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