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粮行〔2015〕94号《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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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粮行〔2015〕94号





各分局、所属事业单位、各相关粮食企业:


根据《厦门市粮食应急预案》及我市应急粮源筹措、储备粮油仓储、加工、配送供应需要,结合我市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粮食局


2015年12月4日


厦门市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办〔2007〕68号)及有关粮食应急工作要求,为结合市情做好应急定点供应粮店、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及重点粮油商贸企业、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以下统称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完善我市应急粮油筹措、粮油应急加工与仓储配送、零售网点建设,确保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应急定点供应粮店


确定应急定点供应粮店,必须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放心粮油示范店”和军供网点优先考虑。


1.粮油食品经营店(含连锁超市)的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经营基本品类较为齐全的成品粮油及其制品;粮油专卖店营业面积允许少于80平方米;


2.原则上要求营业场所产权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


3.商品质量保证,杜绝有毒、有害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粮店;商品计量准确,价格公道合理,诚信经营,服务承诺落实;


4.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近3年无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6.按要求向粮食部门报送报表,遵从法规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7.因应急供应需要放宽条件的,由市粮食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


1.企业日加工能力按不同产品类别,大米不少于50吨、小麦粉不少于150吨、食用植物油精炼不少于200吨,近两年连续开工生产,产品有一定的销路。厂区内相应原粮或成品仓容量合计不低于1000吨;


2.原则上要求大米加工企业应具备砻谷和成品小包装条件,小麦粉加工企业应具备碾磨和成品小包装条件,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应具备精炼和成品小包装条件;自有厂房或与产权人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


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具有较好的加工设备和必要的检化验设施,企业信誉度高,近3年无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4.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不掺杂使假,不超标使用添加剂,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产品出厂;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加工任务;


6.按要求向粮食部门报送报表,遵从法规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7.因应急加工需要放宽条件的,由市粮食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重点粮油商贸企业


1.每年粮油经营量2万吨以上(以企业向市粮食局提交的统计报表为准);


2.原则上要求已获得本市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粮油进口经营企业还应为上一年度已获得粮油进口配额的企业,近三年无企业信用不良记录,自有位于本市的办公场所,或与产权人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


3.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油应急采购任务;


4.按要求向粮食部门报送报表,遵从法规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5.因应急粮源筹措业务需要放宽条件的,由市粮食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四)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


1.企业库区内粮食仓容量(小麦计)或食用植物油罐容量不低于10000吨;


2.原则上要求库区道路具备40英尺标准集装箱车辆进出装卸条件(食用植物油仓储企业除外)、实现物流RFID管理、配备5部以上货运车辆,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产权自有或与产权人签订5年以上租赁合同;


3.仓库设施必须符合(GB/T29890—2013)《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有与收储的粮食品种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验收能力及相应的粮食保管能力,配备具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粮油保管人员,企业信誉度高;


4.参照《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做好仓储规范化管理,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积极创建“一符四无”粮仓或“一符四无”油库,不掺杂使假,不产生储运环节粮油污染,杜绝变质、有毒、有害的粮油进出库,近3年无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5.在粮食供应紧张或其它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承担粮食仓储配送任务;


6.按要求向粮食部门报送报表,遵从法规规定执行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7.因应急仓储配送业务需要放宽条件的,由市粮食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认定程序与申请材料


(一)认定程序:由企业自愿申请,经市粮食局(及其分局)按不同申请类型的基本条件与要求组织审核,审核通过并向省粮食局报备后,由市粮食局正式发文确认并授牌。


(二)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1.应急定点供应粮店


(1)《应急定点供应粮店申报表》(见附件一);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4)申报网点基本情况说明书;


(5)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2.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


(1)《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二);


(2)《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最近资信证明复印件,厂区用地、厂房与仓储设施权属证明复印件,产权为他人的,应提交他人产权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合同期须5年以上);


(4)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生产设备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市场情况等);


(5)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重点粮油商贸企业


(1)《重点粮油商贸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三);


(2)《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最近资信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产权为他人的,应提交他人产权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合同期须5年以上);


(4)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采购粮源情况等);


(5)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4.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


(1)《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申报表》(见附件四);


(2)《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一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最近资信证明复印件,库区用地、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权属证明复印件,产权为他人的,应提交他人产权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合同期须5年以上);


(4)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情况、仓储设施情况、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市场情况等);


(5)已获得荣誉称号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管理


(一)经确认为应急定点供应粮店、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或重点粮油商贸企业、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的单位,由市粮食局授予“定点供应粮店”、“定点粮油加工企业”或“重点粮油商贸企业”、“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称号并授牌。原已认定的骨干粮店、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年审合格的,不再重新申请,直接转为应急定点供应粮店、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


(二)建立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两年一审的年审制度。由市粮食局(或粮食分局)按照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开展两年一度的年审。经年审确认已不符合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基本条件和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符合的,将取消相应称号并收回授牌。


(三)市粮食局(及其分局)按有关规定对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开展粮食应急工作、企业管理、产品质量、遵纪守法和信用信息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四)市粮食局(及其分局)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应享有的扶持政策、措施,做好相关服务。


(五)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时,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因执行政府制定的粮食供应政策和规定所产生的亏损,由市粮食局(及其分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审核弥补。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一、应急定点供应粮店申报表


二、应急定点粮油加工企业申报表


三、重点粮油商贸企业


四、重点粮油仓储配送企业申报表


五、制牌格式


六、粮食应急体系重点企业审核(及年审)表(粮店为例)


厦门市粮食局办公室2015年12月4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粮行〔2015〕94号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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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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